司法考試“約法三章”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李術峰)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將於3月30日在全國統一舉行,司法部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于近日發佈《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對違紀行為和處理辦法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監考人決定責令其離開考場,並報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一)由他人冒名頂替或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二)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等;(三)有其他嚴重作弊行為。辦法強調,參加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參與有組織作弊的、有特別嚴重作弊行為的,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不得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

    關於考試工作人員,辦法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縱容、包庇考生作弊;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外;指使或組織考試作弊;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謀取其他私利;洩露試題內容;偷換、塗改答卷或私自變更成績等等。

    北京青年報 20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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