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境外就業仲介實行許可證制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頒布《境外就業仲介管理規定》,對境外就業仲介實行行政許可證制度,並定於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出境就業人數逐年增加,境外就業工作得到迅速發展。但我國境外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除境外僱主方面的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一些非法境外就業仲介機構和個人為牟取經濟利益,不惜犧牲境外就業人員權益所致。

    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在調查中發現,有些機構和個人,未經許可,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仲介業務;有的利用虛假資訊進行欺詐;有的巧立名目,高額收取各種費用;有的與境外僱主或仲介人員串通,矇騙我境外就業人員;少數不法分子甚至打著介紹出境就業的旗號組織非法移民或進行詐騙活動等等。這些現象擾亂了正常的境外就業管理秩序。為此,勞動保障部會同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境外就業仲介管理規定》。

    《規定》將“境外就業”界定為“中國公民與境外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在境外提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就業行為”。明確境外就業仲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規定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境外就業仲介許可證的初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許可證的審批發放。《規定》同時對境外就業仲介機構申辦條件、程式、年審、登出、備用金制度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這項工作管理的透明度。

    境外就業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我國公民出境就業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聲譽。勞動保障部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高度重視並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加強與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和服務。

    

     新華社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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