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急需加強國際司法合作 斬斷貪官外逃後路  

    最高檢反貪局負責人稱,隨著中國對外司法合作的加強,以及國內法制的逐步完善,出逃海外的犯罪分子將受到更為嚴厲的打擊。

    出逃人數

    許超凡遠遁加拿大,在犯下驚天大案之後。與這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行長同時消失的,還有他的兩位前任——余振東和許國俊。其中,許超凡在案發前已當上了中行廣東分行財會處處長。

    此3人所涉嫌的,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銀行系統監守自盜案。在2001年10月12日的自查中,中國銀行發現了高達4.83億美元的賬目虧空。“起初,我們以為是電腦的問題,”中行一位工作人員説,“但最終核實的結果是:鉅資被廣東開平支行的3任負責人——許國俊、余振東、許超凡盜用。”

    案發後第三天消失,使用假護照越境,案發前已將家屬轉移出國,人們驚嘆于疑犯逃計劃之週密。“但這不是許超凡的首創,”楊誠——加拿大刑法改革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逃往海外越來越成為中國貪官逃避懲罰的首選。而出逃的人數、級別、手段,都不斷上升。”1998年5月,同樣在中國銀行,發生過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謝炳峰、麥容輝兩人貪污後潛逃泰國的案件。但這兩人不過是普通工作人員,涉案金額為5000多萬元人民幣。這與開平一案盜用近5億美元、疑犯官至處級,自然不能相提並論。而在近期,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局長蔣基芳、貴州交通廳廳長盧萬里兩國高官潛逃海外,更讓人為之震驚。

    “起初,貪官們是案發後倉促出走;而後變成案發之前做好準備。”楊誠這樣描述出逃手法的翻新,“更有聰明者,利用關係在國外開設辦事處或分公司,而當事人長期遊移于兩國之間。一有風吹草動,便不再回國。另有些官員家屬,因涉案同樣選擇出逃,比如瀋陽前市長慕綏新之女慕洋,武漢市城建委主任張克孝——人稱‘武漢第一貪’的妻子。”

    同時兼任著澳門科技大學教授的楊誠,長期關注著官員出逃的問題。2000年,他曾就此問題上書國務院領導,並得到高度重視。

    據一位曾供職于最高檢察院外事部門的人士透露:近期以來,每年驚動高檢外事部門的職務犯罪出逃案為20-30件,引渡回國者為5名左右。“但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他解釋説,“因為另一部分案件是不通過我們辦理的。”

    “美國護照”:只需1.8萬元

    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讓國人辦理因私護照變得越來越容易。身份證、戶口薄,以及縣(處)級以上單位的人事公章足矣。而在一些試點地區,辦理護照只需身份證明。

    對於那些位高權重的官員來説,找個公章自然輕而易舉。有關人士認為,這是管理上的一項漏洞。在中國,製作護照和人員出境都歸公安部門管理。一個人即使犯了案,但如果公安部門不知情,那麼辦照也不會受到限制。而在一些西方國家執行“黑名單”制度,可以約束人們出境。一旦你有職務犯罪嫌疑,便被列入“黑名單”,在辦理出境手續時便會遇到障礙。

    何況,做一個以假亂真的護照也非難事。中行南海支行的謝炳峰一案中,疑犯便是利用假護照潛入泰國。在北京,本報記者隨意撥通了幾個“刻章辦證”者的電話,被告知:“只要地球上有的國家,我們都可以弄出護照來。”一本“美國護照”在3個作假處的報價分別是:8000元、1萬元、1.1萬元。對於“如果假的被發現怎麼辦”的問題,假照販子説:“我可以給你做真的,也就是先做一個假身份證,再用它辦一本真護照。”“真美國護照”的價格是1.8萬元,“真加拿大護照”為1.5萬元。

    通過香港出逃,也是貪官們常用的手段之一。因為香港在回歸之前屬於英聯邦,所以港民前往加拿大等曾同屬於英聯邦的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手中有香港護照者可直接飛往加國,而把簽證手續留在入境時辦理。廈門遠華案主犯賴昌星,就是憑著一本香港護照及這些便利條件,逃入加拿大的。

    而據楊誠披露,外逃貪官的去向主要有三處:其一是就近避難,潛入中國的鄰國——泰國、緬甸、蒙古等地。“藏在這些地方的風險較大,”楊誠分析説,“因為中國與鄰國合作打擊犯罪較為緊密。例如蒙古,還和中國簽訂了引渡疑犯的雙邊協議。但這些地方,往往成為貪官們再次轉移的跳板。”

    另一類是處於轉型期、或者法制不很健全的國家,如一些非洲、拉美國家。逃往那些地方之後,很多人便過起了隱性埋名、深居簡出的生活。

    對於那些曾在國內擁有顯赫地位的人來説,以上兩種地方是他們不齒的。這些人的目標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這些移民國家很容易接納一個外來者,”楊誠説,“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該國的綠卡。所以很多官員在出逃前,就將家人移民到這些國家,這也是為自己留下一條後路。何況,生活在發達國家是非常舒適的。”

    “賊不走空”

    貪官出逃引發了多種後遺症,數以億計的國有資本外流首當其中。

    曾外逃加拿大11年的寧波貪污犯方家幸,出逃時帶走贓款近100萬元;農業銀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烏市分行職員艾合買提攜贓款230萬元,逃至俄羅斯;廣東省東莞市建設銀行職員陳國強、林進財逃往泰國,轉賬贓款數百萬元;中行南海分行一案,共約4000萬人民幣同時逃出境外;而在開平一案中,上億美元資金通過澳門和拉斯維加斯賭場被洗成現錢,存入涉案人在國外的賬戶。

    關於中國資本外逃規模,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專家認為只能大致估計,不能精確測算,他們傾向於1997年—1999年間外逃資本總規模為520億美元的估計。在鉅額的外逃資本當中,貪官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佔有一定比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位官員披露:很多貪官向國外轉移財産時使用化名,或將鉅額資産寄存在他人的賬戶下。這給國家收回資産又增加了難度。

    楊誠説,貪官外逃導致資本外逃,也是其他國家和地區面臨的問題。1995年,他參加了在香港舉行的“國際刑法改革年會”。其間,國際刑警組織俄羅斯中心局首席代表一語驚人:“俄國對西方國家的投資,要超過西方對俄國的總投資。這不是玩笑——因為我國的大量資金,都被腐敗的官吏貪污後轉移至西方。”

    “這是一個中心危險的信號,”楊誠認為,“1997年泰國金融危機的導火案,就是由於銀行官員出逃帶走大量現金引發的。因那場危機中,該國政府付出了慘重代價。”

    艱難引渡

    2000年8月22日下午3點,從蒙古烏蘭巴托飛至北京的航班降落在首都機場。在4名中國幹警的押解下,犯罪嫌疑人楊彥軍走出飛機。至此,北京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會計侵佔200萬鉅款後出逃一案告破。

    此次跨國引渡,是1997年8月《中蒙引渡條約》簽訂後,中國警方首次赴蒙執行任務。楊彥軍成為第一個從蒙古引渡回國的經濟犯罪嫌疑人。

    “起源於18世紀初葉的現代引渡制度,是打擊嫌犯外逃的重要手段。”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法學教授劉廷吉説,“自1993年起,中國已經和泰國、蒙古等1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尤其是2000年12月28日中國《引渡法》的頒佈施行,為國際間加強司法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相對於世界上近200個國家來説,與中國簽約者顯然太少了。”劉廷吉認為,“尤其在一些被案犯視為避難所的地方,中國與之沒有引渡協議。”

    在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對於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採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則要看對方國家是否給中國“面子”。

    作為賴昌星一案的加方專家證人,楊誠披露了賴昌星至今沒有被遣返回國的原因。“加拿大已經廢除了死刑。”他説,“而遠華案的從犯中,已有14人被中方判處極刑。一旦賴昌星回國,則必死無疑。所以,加方不同意遣返賴昌星,除非中國免他一死。但中方是無法接受這一點的。”

    劉廷吉認為,中西方司法理念的衝突,是導致引渡條約難以簽訂的重要原因。西方攻擊中方的法律難以保障人權,中方則認為西方的法律是在保護罪犯。尤其是在經濟犯罪上,雙方的分歧更大——西方絕大多數國家在此方面早已廢除了死刑,但對於那些涉案金額重大者,中國向來執行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法律。

    1999年,在飛往中國航班上,楊誠與加拿大一名高官相遇。這位官員告訴楊誠:他前往北京的目的,是就雙方簽訂《贓款分割協議》進行協商。

    對《贓款分割協議》,楊誠解釋説:“A國某貪官逃到B國,並攜帶了1000萬元贓款。如果A、B兩國之間有這項協議,那麼B國協助A國抓獲出逃者之後,1000萬元將按照一定的比例,由A、B兩國分配。《贓款分割協議》是西方國家之間較為普遍的雙邊協議。由於利益驅動,,對緝捕出逃者能起到很大作用。”

    但中加之間的談判沒有成功。“中方至少有99%的人反對,”楊誠説,“他們認為,出逃的贓款屬國有資産,怎麼能和外國分割呢?但沒有人換個角度考慮:對於外國來説,贓款逃到人家那裏,無異於帶來了投資,為什麼要無償返還給你?何況,人家辦案還需要一筆經費。”

    在2000年上書中國政府領導的文章中,楊誠還提到:儘快將中國的法律制度與國際接軌,也是打擊出逃者的必要措施。比如,如果你取證不符合國際慣例,那麼在國外的法庭上,人家不會承認你的證據。出逃者的引渡要求就可能被駁回。

    國家之間攜手打擊腐敗,也逐漸被國內學者重視。2002年4月初,由清華大學一中科院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鋼發起的“轉型國家的反腐敗”國際會議,在北京成功舉行。來自數十個國家的官員及專家學者,參加了研討會。會後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胡鞍鋼認為:加強國際合作,可以讓中國的資本外逃數量下降50%。

    境外追捕取得進展

    新中國第一走私大案——福建廈門遠華案事發之後,有關部門對廈門官員出國程度作出嚴格規定。這一辦案措施顯然起到了封堵貪官外逃之門的作用。

    楊誠教授認為:嚴格控制資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後路,也是必要的防範措施。在美國、加拿大等地,如果有1萬美(加)元以上的資金流動,銀行系統就會報告監察機構。對於資金流動的操控者,政府便會保持高度警戒。

    官員出逃業已引起中國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2001年1月18日,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作出部署,要求全國公檢機關協同作戰,共同開展追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此間,全國共抓獲逃往海內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數百人投案自首。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説,在這次專項行動中,境外追捕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廣東、雲南、江蘇等省長期潛逃在外的多名職務犯罪嫌疑人被緝拿歸案。

    而對於中行貪官許超凡及賴昌星等出逃者來説,在國外的日子也並不好過。2001年10月,許的妹妹,堂兄堂嫂因涉嫌此案先後被捕。此間,中國銀行也向加拿大溫哥華高級法院提出申請,加方目前已凍結了許存入該國的600萬加元。而據外電報道:今年7月之前,賴昌星申請難民成功與否的結果將出爐,移民及難民局的裁決可能對其非常不利。此前,賴已在尼亞加拉瀑布附近的一個賭場旅館中,被該國警方逮捕。該國移民局一位官員稱:加拿大顯然不是罪犯的避難所。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王建明説:我們相信,隨著中國對外司法合作的加強,以及國內法制的逐步完善,出逃海外的犯罪分子將受到更為嚴厲的打擊。(本報駐京記者吳晨光)

    《南方週末》 200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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