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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本外逃揭秘

    中國資本外逃的現狀到底如何始終是一個謎,有人估計1997至1999年外逃規模達1000億美元,但權威分析則認為是530億美元。

    對於中國資本外逃問題,社會上一直有議論,對資本外逃的規模也有不同的測算結果。那麼,資本外逃的現狀到底如何?究竟如何看待中國的資本外逃呢? 

    資本外逃五大原因

    在我國,資本外逃是指未經批准的、違法違規的資本外流,是超出政府實際控制範圍的資本流出。不能把資本流出都看作是資本外逃。資本流出中大部分是經過批准的合規的流出。比如,經過批准的外債還本付息、對外直接投資、金融機構資産存放或拆放境外同業、購買外國證券、貿易信貸,等等。即使在未經批准的違規流出中,也有一些用於正常投資和經營目的,其之所以違規流出,主要是躲避繁雜的審批程式或者是為了降低其他交易費用。

    資本外逃不僅存在於發展中國家,也存在於發達國家。資本外逃也不僅僅是為了逃避外匯管制,還有的是為了規避國內政治和經濟風險,逃避稅收徵管,或是為了洗錢和轉移資産。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資本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移非法所得。如貪污、受賄、尋租等所獲得的資金,侵吞的國有資産,從事走私、販私、詐騙、偷漏稅所攫取的鉅額財富,都構成了資本外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實現化公為私。由於我國處於體制轉軌時期,國有和集體企業激勵、約束和內部監控機制不健全,境內母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轉移資産、利潤,使少數人在境外獲得了更大的公有資産支配權,或者直接化公為私。相當一部分人由此獲得了投資移民身份,在境外購買房地産,將子女送出國外。

    (三)逃避管制。比較突出的是規避投資管理和外匯管理。由於我國對境外投資實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一些企業或個人未經批准將資金轉移或截留境外,企圖投資獲益。

    (四)趨利避險。較為突出的是,國內一些企業將外匯資金轉移境外後又作為外資流回國內,以享受各種稅收和其他優惠待遇,這也被稱之為“過渡性”的資本外逃。同時,當存在利差、匯差、收益差的情況下,為獲取高收益,也會引起違規資本外流。另外,當市場預期本幣可能貶值時,為避免匯率風險,會形成資本外逃,出口推遲收匯、進口提前付匯就是企業比較常用的方法。

    (五)轉移個人財産。由於擔心私人合法資本被侵佔,一些私營企業主採取抽逃資本或購買“綠卡”到國外的辦法,將資本轉向所謂“避風港”國家。同時,由於我國仍然對資本項目嚴格管制,移民的財産只能匯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轉移,也會引起變相抽逃。 

    資本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目前我國實際存在的資本外逃方式多種多樣,分析來看,主要有以下五類:

    (一)以“價格轉移”等方式通過進出口渠道進行資本外逃。“價格轉移”是各國不法企業常用的轉移資金和利潤的方式,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高報進口騙匯,低報出口逃匯,一直是我國資本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時,以出口不收匯,進口不到貨,通過假造貿易單證騙匯,或將外匯截留境外等違法行為,也是我國資本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展的外匯大檢查中,發現騙匯金額超過了100億美元,據分析,其中相當部分可能已經外逃。

    (二)虛報外商直接投資形成事實上的外逃。較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謀,以高報外方實物投資價值或中方替外方墊付投資資金的方式,通過設立合資企業向境外轉移境內資産或權益。同時,由於一些社會仲介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虛假驗資,産生外商直接投資高報。這些虛增投資最終都會以利潤匯回或清盤形式要求換匯匯出,從而形成迂迴的資本外逃。

    (三)通過“地下錢莊”和“手機銀行”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進行非法資本轉移。所謂“地下錢莊”的做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則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日前,有關部門查獲的兩個地下錢莊就是採取這種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額都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所謂“手機銀行”,就是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建立了非常緊密的聯繫,只須打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一筆匯兌生意,境內是人民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境外是外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在我國沿海的個別地區,這些人幾乎成為半公開的經紀人,並建立了“良好的信譽”。此外,還有一些境內企業與業務夥伴等較熟識的境外企業進行所謂的“貨幣互換”,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進行各種支付,境外企業在境外以約定的匯率折成外幣償還。

    (四)金融機構和外匯管理部門內部違法違規操作形成的資本外逃。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結售付匯業務或有關審批手續時,可能放寬真實性審核標準,為客戶違規劃匯資金,或者內部個別工作人員與不法分子串通,為資本非法轉移提供方便。同時,金融機構也存在違法違規資金劃撥的可能。一些金融機構無單證或單證不全售匯,亂放外匯貸款,濫開信用證等,也造成了國家資産和外匯損失。

    (五)通過直接攜帶的方式進行資本外逃。目前,我國允許境內居民個人攜帶2000美元外幣(超過的需要銀行或外匯局開具外匯攜帶證),或6000元人民幣現鈔出境,用於境外經常項目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這筆資金購買證券或轉存銀行,那就成為資本項目支出。對於那些頻繁出入境的人員來説,多次合法攜帶的資金就可能是一個較大的數目。實際操作中,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的現象也十分常見。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幣信用卡理應用作境外個人消費,但也可能轉成資本,形成資本外逃。

    三年外逃約為530億美元

    資本外逃是無法納入正常統計的。為了對中國資本外逃規模有一個較全面的掌握,我們分別採用直接法和間接法對中國1997—1999年的資本外逃規模進行了測算。

    “直接法”是國外早期用於測算資本外逃規模的方法,就是把在官方國際收支統計中未能記錄的資本流出視為資本外逃。在我國,國際收支統計中未能記錄的資本外流主要反映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隱藏在“凈誤差與遺漏”和“貿易信貸”項目下的資本外逃,以及未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記錄的進出口高低報(即價格轉移)形式的資本外逃。測算的結果是,1997—1999年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分別為128、233和122億美元,三年合計483億美元。

    “間接法”又稱“餘額法”,由世界銀行首創。這種方法是用一國正常的資金來源扣除合法的、正常的資金運用,剩餘部分即視為資本外逃。由於此法比較直觀,為世界各國學者所普遍使用。我們結合中國實際,按世界銀行的基礎測算公式,對資金來源和運用項目分別進行了調整,測算得出1997—1999年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分別為141、317和130億美元,三年累計588億美元。

    運用直接法和間接法計算的資本外逃規模之所以有一定差異,主要是由於計算方法不同。一般來講,“直接法”屬於抓壞人的方法,由於“壞人”難以抓盡,造成測算規模低估;“間接法”屬於挑好人的方法,由於“好人”難以挑全,導致測算規模高估。因此,實際的資本外逃規模應在這兩種方法測算的結果之間。我們估計中國1997—1999年三年資本外逃規模約為530億美元,這大致能反映我國的資本外逃狀況。

    上述兩種方法測算的結果顯示,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在1998年達到高峰,1999年明顯下降。原因主要是:由於人民幣利率在九十年代中期達到高峰,當時境外資金混入我國套取利差、匯差,或進入A股市場炒作。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形勢發生變化,對人民幣貶值預期加劇,導致境外“熱錢”在1998年大量抽逃,國內資本也有一部分避險性質的資本逃逸。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日趨成熟,克服了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外匯儲備不斷增加,人民幣貶值預期減弱,加之加大打擊走私、逃騙匯和出口騙退稅的市場整頓力度,1999年我國資本外逃規模大幅下降。

    國內有些學者用間接法測算1997—1999三年中國資本外逃額高達1000億美元,遠高於我們測算的數字。從具體計算過程看,主要是在有的統計口徑處理上,資本流入存在高估,如沒有剔除外債與直接投資的重疊部分,採用世界銀行的外債數據進行調整不妥。另外,有些正常的資本流出沒有剔除,如正常的貿易信貸,即進出口貿易中正常的延期收付款,每年約50億美元,造成資本外逃規模高估。

    還有些學者在估算中國資本外逃規模時,往往把誤差與遺漏全部計入,這是不對的。由於國際收支統計數據來源不同、統計口徑不同、計價方式不同以及統計時點不同,統計結果中必然存在誤差與遺漏,這在各國的國際收支統計中都是存在的。國際通用的經驗標準是凈誤差與遺漏額佔貿易總量的比例應不高於5%。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數據測算得出,1997—1999年,美國這一比例為8%、4.4%和0.7%;日本為5%、0.7%和2.4%;我國這一比例為6.8%、5.8%和4.2%。由於我國各主管部門統計方法不一致,所導致的統計誤差均在國際收支中反映為凈誤差與遺漏。 

    資本外逃的影響與對策

    我們測算的中國資本外逃佔同期國際收支總額的3%左右,佔國際收支對外支付的6%左右,規模較小,且流出分散,沒有爆發性,一般不會成為我國産生金融危機的根源。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還以外商來華投資的方式形成資本回流。就總體而言,我國資本外逃規模近兩年是下降的。但資本外逃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它既減少國家稅收,又影響外匯儲備,而且往往還伴隨著國有資産流失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在特定條件下必然會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必須堅決制止。

    資本外逃規模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一國經濟、政治狀況。

    只要有體制和政策的差異,就會有資本外逃,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尤其不可避免。管制越嚴,外逃手法可能會越隱蔽,外逃現象會越嚴重。最重要的是要樹立並維護國內外企業和居民對我國經濟的信心,同時要進一步加快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只有從體制和政策環境等深層次上採取措施,才能從根本上抑制和防止資本外逃。當前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深化國有工貿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從機制上解決化公為私的國有資産轉移問題。二是要適時改善投資環境,公平內外資企業待遇,既防止為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而引起的“過渡性”的內資企業和個人資本外逃,又防止因“兩免三減”等優惠待遇到期引起的外商資本抽逃。三是要綜合運用宏觀調控手段,進一步發揮利率、匯率和稅率的調節作用,合理引導外匯資金流向。四是要大力宣傳貫徹《憲法》對私人合法財産保護的有關規定,使私人合法財産與公有財産一樣受到法律保護。五是強化人民幣的主權貨幣地位,正確引導居民和社會對本幣的預期,改變人們對外幣的迷信,從而從源頭上減少非法外匯交易需求。

    防止資本外逃,還需要加強部門協調,齊抓共管。

    要完善外匯管理法規,改進外匯管理手段,加強銀行結售匯和跨境收付匯監管。銀行系統要建立大額資金轉移監測制度,加大對大額外匯收付和無交易背景的大額人民幣支付的監管。要開正門,堵邪路,提高政策透明度,簡化手續,方便合法資金流動。要完善海關審價體系,加強企業財務審計。要加強對攜帶現鈔出入境的管理。要完善對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監管,健全外商出資撤資審核、評估制度,規範企業境外投資行為。

    《經濟日報》 200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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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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