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解讀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成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式:公佈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式和方法等;報名與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要公示

    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續聘任。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回避制度

    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幹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考察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嚴格考察。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式: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地司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中共中央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了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的資格還包括: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身體健康;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黨委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幹部任用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幹部任用條例》還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復。

    解讀幹部任用條例:工作嚴重失誤,黨政領導幹部要引咎辭職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作出了明確規定。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翟偉 孫承斌)

    

    新華社2002年7月23日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通知
中組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帶頭學好《幹部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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