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消委會發出今年第一號消費警示

    “分時度假”作為一種新型的旅遊消費方式,近年先後在廣州、深圳、珠海、肇慶等地出現。但自這種旅遊消費方式出現以來,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不少消費者因此上當受騙。

    所謂“分時度假”,是指人們以優惠的價格購買當地某酒店部分時段的産權,通過交換系統與世界各地類似産權的擁有人進行交換,從而達到前往各地旅遊住宿的目的。為了吸引消費者,經營者一般都會許諾:參加“分時度假”的消費者每年可在世界各地上千家別墅或酒店選擇一家享受7天免費住宿,這一條件看起來頗吸引人。

    但此間消委會部門表示,目前在廣東及其他地方開展的所謂“分時度假”還很不規範,大多帶有欺騙性。

    據深圳市消委會介紹,去年10月該市一對夫婦接到某公司打來的邀請他們參加“分時度假”展示會的電話,在參加會議時,經不住這家公司業務人員的宣傳鼓動、軟磨硬纏,最後他們同意參加10年期的“分時度假”。隨即,這家公司的業務人員又纏著他們立即付款。經不住糾纏,他們只好答應這家公司的業務人員跟隨他們一起去銀行取款。當天晚上,他們仔細看了協議書和發票,發現了很多問題,第二天便去該公司要求退款,該公司卻一再推託,不答應退款,使這對夫婦後悔不迭。

    廣東省消委會也曾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據消委會部門調查,當前這種“分時度假”經營方式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可能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據分析,“分時度假”經營者常利用消費者對大賓館大酒店的信任促成交易。其實賓館或酒店本身與“分時度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並無直接關係,酒店只負責提供每年7天的住房,並無保障消費者順利辦理簽證出國進行交換的義務。“分時度假”經營方式也存在誘購和欺騙行為,“分時度假”經營者常強調“當天購買才有特價優惠”及“最後機會”等,引誘消費者即時付款購買或交定金,一旦消費者後悔時想退款或拿回定金則是“難上加難”。

    此外,“分時度假”合同對消費者保護不夠,部分條款為經營者提供了過多的“免責”內容。如有的合同中規定了經營者無需承擔無法為消費者辦理前往國家簽證的責任。

    為此,廣東省消委會和深圳市消委會今天向消費者發出了今年第一號消費警示:消費者參加“分時度假”活動要注意看組織者有無旅遊經營資格。如組織者沒有經營旅遊業務的資格,就無法為參加者辦理去國外旅遊的必要手續。據了解,深圳市現在經營“分時度假”的公司有很多沒有取得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的旅遊經營資格。同時,“分時度假”活動時間跨度很長,有的要40年,消費者如果遇到什麼特殊情況或者不想再參加這項活動了,還不能退款。因為,有關“分時度假”的協議都有不能退款的條款。消費者對此一定要有清楚的考慮。

     消委部門還提醒消費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分時度假”的參加者並不一定能順利得到想去度假國家的簽證,所以不要過分相信分時度假公司“保證代辦簽證”的承諾。此外,“分時度假”採取會員制的方式,最長時間為40年,最短也是5年,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若企業經營不善,隨時都有倒閉破産的可能。消費者一次性投資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預期消費,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要盲目地參加“分時度假”活動,以免給自己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消委會部門還呼籲,有關部門應及時加強對“分時度假”的監督管理,及時制訂有效的管理規定,以確保這一新型旅遊消費方式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新華社 20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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