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制定八項監管措施促進農村信用社穩健發展

    為促進農村信用社依法合規經營和做好支農服務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今天頒布了加強農村信用社監管的八項措施。對農村信用社的貸款管理、産權關係、財務收支、債券投資、領導班子建設等做出具體規定。

    加強貸款管理,規範信貸支農服務。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必須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得以物抵貸,不得指定購物單位,不得強行轉賬;不得在發放貸款的同時扣收信用社股金、貸款利息保證金、各種稅費和鄉、村統籌資金等;嚴禁貸款給個人和企業從事股票交易,嚴禁發放個人股票質押貸款,防止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流入股市;不得向鄉(鎮)政府、村委會發放貸款,不得用信用社貸款墊發工資和各項統籌,不得發放以村(組)名義統一承貸並用於完成上繳各種農村稅、費的貸款。

    加強對大額貸款的跟蹤檢查,嚴格控制大額貸款的發放。嚴格禁止農村信用社超規定比例發放大額貸款,已經發放的要做出計劃,逐步壓回。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對農村信用社單戶大額貸款,要逐筆登記,建立臺賬,跟蹤監控。凡單戶大額貸款出現損失或存在較大風險的,要及時採取資産保全措施,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加強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監控,督促農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資産。按照“跟蹤、督促、指導”的方針,建立農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貸款監控制度,按季按月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變動情況進行分析,對不良貸款餘額繼續增加、不良貸款比例繼續上升的,及時質詢和預警。對新增貸款,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堅決遏制新增不良貸款的發生。

    明晰産權關係,充實資本金,增強農村信用社抵禦風險能力。一是通過明晰産權,明確信用社由誰投資、由誰管理、出了風險由誰承擔責任,通過改革産權制度,形成“資本自聚、資金自籌、經營自主、盈虧自負、風險自擔”的機制。信用社股本金主要由農民投資入股組成,資本積累的大部分按規定轉歸投資人,同時,由投資人按入股金額承擔風險。二是大力增資擴股,大力吸收有一定資本並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務有強烈需求的種養業大戶、各類專業戶、個體工商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多入股、入大股。農村信用社要通過改進對社員的金融服務吸引社員入股。社員入股要堅持自願原則,防止違背社員意願,以剋扣貸款等方式增擴股金。

    督促農村信用社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扭虧增盈。農村信用社在固定資産購建之前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虧損社在扭虧之前一律不得興建辦公樓和購買小汽車;農村信用社聯社不得籌集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或抽調農村信用社自有資金興建辦公樓。對農村信用社和聯社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挪用信貸資金興建辦公大樓和購買小汽車的,要嚴肅查處,追究農村信用社主任和聯社主任的責任。同時,要幫助農村信用社制定扭虧增盈計劃,落實扭虧增盈措施。

    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券投資管理,切實防範投資風險。在確保支農資金需要的前提下,農村信用社資金仍有富餘的,可以適當用於債券投資,但要嚴格控制債券投資品種,除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經中央有關部門批准公開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企業債券外,一律不得購買其他債券。農村信用社購買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必須以聯社為單位進行,並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賬戶,辦理登記託管。具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成員資格的農村信用社聯社,可直接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購買債券;不具有成員資格的,可委託具有代理結算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聯社進行。

    農村信用社聯社進行債券回購交易,必須嚴格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防止資金流入股市。

    切實加強各級聯社領導班子建設。農村信用社各級聯社領導班子要進一步改革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督促聯社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理事長和主任分設,規範議事和決策程式,建立決策、經營、監督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堅持重大事項集體審批、集體決策制度,充分發揮聯社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

    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落實風險防範措施。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認真落實《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按照要求將農村信用社監管責任落實到處、到科、到人。各分支行要依法履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職責,特別是縣級支行要集中精力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

    

    新華社 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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