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發佈《關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全文)

    國家計委日前印發了《國家計委關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從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促進民間投資發展、逐步放寬投資領域、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實行公平合理的稅費政策、建立社會化服務體系、改進政府的管理工作等6個方面為民間投資大開“綠燈”。

    國家計委的這份文件提出,凡是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領域,均鼓勵和允許民間投資進入;在實行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對民間投資同樣適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道路、橋梁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民間投資者到境外投資。

    附:國家計委《關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全文)

     2001年12月11日,國家計委發出了《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

    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委制定了《關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民間投資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制定和實施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的具體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間投資的促進和引導工作。

    《意見》的主要內容如下: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增長迅速,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活躍市場和增加出口等方面發揮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來,由於受政策、體制和市場環境以及民間投資者自身因素的制約,民間投資發展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民間投資者的積極性,支援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現對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促進民間投資的發展。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於擴大內需,保持經濟持續增長;有利於增加就業和繁榮市場,提高人民生活水準;有利於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有利於推動所有制結構調整,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認識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對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性。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改進管理方法,為民間投資者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逐步放寬投資領域。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是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領域,均鼓勵和允許民間投資進入;在實行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對民間投資同樣適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近期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建立公共産品的合理價格、稅收機制,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道路、橋梁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民間投資者到境外投資。

    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國有商業銀行要把支援民間投資作為信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機構設置,明確工作職責,充實信貸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貸款政策和管理辦法;要增強服務意識,增加服務品種,對民間投資者的貸款申請一視同仁;要幫助民間投資者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增強信用意識,提供資訊諮詢和理財經驗;要與民間投資者共同努力,嚴格防範金融風險。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應把民間投資者作為重要服務對象。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服務的信用擔保和貸款擔保機構。證券監管部門要在健全完善核準制的基礎上,為民間投資項目上市融資提供平等的機會。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風險投資基金,為民間投資者進行高新技術項目投資提供資金支援。允許以技術要素等無形資産作價投資。支援民間投資者與外商合資合作。允許民間投資項目申請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

    四、實行公平合理的稅費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與民間投資有關的稅費科目要進行清理和規範,調整不公平的稅賦,取消不合理的收費,切實減輕民間投資者的負擔;對尚處於創業階段的民間投資者可以給予一定的減免稅支援;各級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財政貼息、設立擔保基金和投資補貼等形式,引導民間資本投向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支援民間投資者到西部地區投資。

    五、建立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者服務的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發展為民間投資者提供政策、法律、財會、技術、管理和市場資訊等服務的仲介組織,幫助民間投資者建立規範的産權制度、財會制度和人員培訓制度。

    六、改進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級地方政府要把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著積極引導、熱心服務、依法監管的原則,採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要防止出現低水準重復建設,禁止從事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項目建設。同時,要加強稅收徵管和維護金融債權工作,依法打擊偷逃稅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

    對民間投資項目,政府主要從産業政策、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進行審核;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程式,提高效率,儘快建立民間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制度。統計部門要改進對民間投資的統計方法,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民間投資狀況。

    有關部門應調整、制定有關政策,使民間投資者在評定職稱、評選先進、戶籍管理、子女就學以及因商務和技術交流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等方面,享有與國有單位人員同等的待遇。

    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家計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工作進行宏觀指導、政策研究和組織協調。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方針政策,針對本地區民間投資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實施具體政策措施,做好民間投資的促進和引導工作。

    注:民間投資是指個體、私營經濟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營、合股等經濟實體的投資。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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