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推出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調整國內外匯貸款的外匯登記及管理方式,此舉的目的是方便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資金和金融機構進行債權管理。

    據悉,此次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來的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到外匯局逐筆登記,改為由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原來的外匯局審核債務人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和還本付息,改為由債權人自行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外匯局將通過對債權銀行貸款登記及賬戶管理、還本付息操作的監控,實現對外匯貸款運作情況的管理。

    據介紹,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手續,便利了銀行向國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有助於銀行對貸款的管理與回收,有助於提高國內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這也是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外匯局將監管重點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總體監管水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革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答記者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調整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方式。12月19日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有關事宜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現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

    答:我國現行國內外匯貸款的外匯管理框架,是以1989年發佈的《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為基礎逐步建立起來的。主要是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登記制度,即債務人每借一筆貸款,都需逐筆到外匯局辦理貸款登記;開立相關外匯賬戶及還本付息須經外匯局核準,等等。在這種管理方式下,外匯局直接面對企業、審批企業,雖然滿足了監管要求,但由於審批環節較多,管理成本比較高。而且,由於企業是登記及還貸主體,遇到企業不登記或遲登記時,在還款環節會出現很多麻煩,不利於銀行及時收貸。因此,對現行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方式進行改革,既有利於提高國內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方便企業,也方便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同時從外匯管理角度説也有利於提高外匯監管效率。

    問:據我們了解,此前外匯局已經在部分地區進行了該項改革的試點,請問試點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嗎?

    答:從2001年8月起,我們開始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截至目前,共批准在上海、重慶、浙江等16個省市進行試點。在試點地區,將目前的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企業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外匯局可授權具備資格的銀行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外匯局授權具備資格的銀行按照規定自行開立或登出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

    從試點情況來看,由於準備工作充分,操作審慎,培訓到位,試點工作在各地進展比較順利,受到了企業、銀行等多方面的歡迎,減少了企業逐筆登記的麻煩,方便了銀行的信貸管理,社會反映積極。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2年10月末,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餘額為998.4億美元,比上年末增加61.1億美元,同比多增加104.9億美元。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無疑在其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次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就是為了進一步鞏固和完善2001年改革試點的成果,簡化國內外匯貸款的外匯管理手續,提高企業借用國內外匯貸款的積極性;同時為中資銀行向國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及監督、管理債權提供便利條件,提高國內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進行競爭的政策環境。

    問: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此次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答:首先要説明的是,由於外債轉貸款、外資銀行對內放款、各類外匯墊款和個人外匯貸款的管理思路需要繼續研究,此次改革只涉及各中資金融機構(債權人)向非金融性質的境內機構(債務人)發放的自營外匯貸款,其他外匯貸款的管理仍維持現狀。這次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延續了試點時期的一些基本思路,但也有較大的調整和補充。綜合來説,《通知》的主要內容是:

    1、改變過去由債務人到外匯局逐筆登記的管理方式,實行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即由發放國內外匯貸款的中資金融機構定期向外匯局進行外匯債權登記,報送國內外匯貸款變動情況。與試點時相比,《通知》明確,凡經營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都必須實行債權人登記,外匯局不再通過授權方式決定一家銀行是否可以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

    2、簡化債務人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管理和還本付息核準的手續。《通知》明確,由債權人負責審核債務人提出的開立或登出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申請,而不再由外匯局審批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登出;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均由債權人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事後由債權人按月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與試點時相比,《通知》將企業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還貸且包括購匯還貸的審核權全部下放給債權人,並規範了相應的辦理程式,外匯局只進行事後核查,而不再由外匯局通過授權方式決定一家銀行是否具備這種審核權。

    3、明確銀行在加強內控審核、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面的要求。《通知》要求,債權人應建立完善的外匯貸款業務內控制度,並報當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將加強對債權人的事後監管,督促其按時報送各類數據和有關數據,外匯局將根據債權人所報材料對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非現場檢查,對債權人辦理集中登記、開立或登出外匯賬戶以及還款審核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

    問: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具有怎樣的意義?

    答:這次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對企業、銀行和外匯管理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企業來説,簡化了辦事手續,疏通了融資渠道;而銀行則增加了自主權和主動性,有利於銀行更好地管理其債權,促進外匯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更重要的是,增強了銀行的責任和監管意識;從外匯管理角度看,改變了過去直接面對千家萬戶企業的管理方式,轉而通過銀行實施監管,有利於監管水準和效率的提高。

     新華社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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