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反傾銷反補貼司法解釋

    在對外貿易中,如果當事人對相關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不服,他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個人和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反傾銷規定》、《反補貼規定》各十二條,分別對司法審查的範圍、訴訟參加人、管轄、司法審查的標準、舉證責任、判決方式等作出規定,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説,我國于2001年頒布修改後的《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對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司法審查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反傾銷規定》和《反補貼規定》,第一次明確我國人民法院承擔對國務院主管部門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重要職責,對人民法院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新形勢,完善我國司法審查制度,審理好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推動行政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推進行政法制建設進程,具有重要的意義。

    依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徵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徵稅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徵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徵收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或者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作出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保留、修改、取消反補貼稅或者承諾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

    該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國務院部門規章,對被訴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合法性審查。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是由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張濤)

    

    人民網 2002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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