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長張福森日前強調,不能讓基層法律服務演變成為“二律師”,街道法律服務所要從訴訟領域逐步調整出來。
隨著城市律師隊伍的發展壯大,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在職能定位、發展方向和管理機制上的深層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承擔訴訟職能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成為當前法律服務秩序混亂的突出表現。
張福森日前在上海舉行的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如果不對法律服務的資質進行更為科學統一的管理,不同的資質從事相同領域的法律服務,不僅會造成法律服務秩序的混亂,而且還會影響司法的權威。
我國的訴訟法律制度由三大訴訟法構成,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律師才能作為職業法律工作者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民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經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所謂公民代理,是一種臨時性的、個人性的不得收取代理費用的活動,不是專門的職業性活動。三大訴訟法都沒有賦予基層法律服務代理訴訟的職能。同時,城市基層法律服務所職能定位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世界各國從事有償的訴訟代理業務的只有律師隊伍,不少國家還採取了律師壟斷制度,非律師無權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收取報酬。張福森説,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等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主體資格,在查案閱卷、調查取證、代理訴訟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張福森強調,讓基層法律服務演變成為“二律師”,必將為法治建設進程所淘汰。他同時指出,調整和規範不是對基層法律服務予以限制,更不是要取消,而是要在規範的基礎上實現更大發展。今後幾年內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調整規範的方向,可以概括為“一個調整,兩個加強”。“一個調整”就是街道法律服務所要從訴訟領域逐步調整出來;“兩個加強”就是加強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層、面向社區、面向群眾服務的功能,加強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訴訟法律服務的功能。
據了解,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將於兩三年內完成。整合後的律師隊伍、公證員隊伍、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法律援助隊伍和法律志願者隊伍將有機地組織起來,劃清各自從事法律服務的業務範圍、承擔的任務、履行的職能,使法律服務資源在城市社區實現優化配置和功能互補,最終構建科學、合理的社區法律服務體系。
新華社 200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