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必須實行政企分開  

    建設部加強風景名勝區政府監管,要求管理機構政企分開

    日前,記者從國家建設部了解到,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必須實行政企分開,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保護資源,執行規劃,不得將景區規劃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交由企業承擔。這一規定意味著,企業不當承包風景名勝的行為將遭遇被封殺的危險。

    建設部城建司風景名勝規劃處負責人表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對風景名勝區加強政府監管,主要針對目前某些風景區的管理機構既是管理者又是經營者的問題提出的,企業權力過大的現象對國家的風景名勝區的文化遺産和自然資源的保護造成了很大的威脅。

    近來,企業“買”國家名勝景區的新聞頻頻爆出。繼桂林陽朔出售山水經營權給新希望集團遭質疑之後,武當山的變相轉讓又演繹了操作上更具隱蔽性的新版本景區出讓。此前,建設部還特別針對四川省出現的風景名勝區出讓、轉讓經營權一事復函,稱風景名勝區是國家極其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資源,任何形式的出讓或轉讓(包括變相以經營權為名義的出讓、轉讓)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符。

    當記者問及此項規定的制訂是否與各大風景名勝區不斷傳出被企業“承包”的消息有關時,建設部城建司風景名勝規劃處負責人的回答是肯定的。該負責人還表示在國外國家資源都是由政府有效控制和監管的,而目前國內的狀況卻是企業權力過大,而政府監管力度不夠。

    來自新華社的消息稱,在一次全國城鄉規劃工作會議上,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提出,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珍貴的文化和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園林部門要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履行國家賦予的資源監管職責。城鄉規劃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按照文化遺産保護優先的原則,切實做好城市文化遺産的保護工作。

    具體內容指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尚未完成規劃編制的,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年底以前編制的總體規劃,要根據《通知》要求組織重新修編;國務院今年公佈的第4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2003年6月底前要完成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要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批准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進行論證,其中涉及拆除舊建築和建設新建築的,必須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後,按程式審批,報歷史文化名城批准機關備案。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省(區)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報建設部備案;總體規劃中未作明確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報國務院批准;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尚未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審批的,暫停區內各項工程建設,對未經批准擅自新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工並依法拆除。

    如果這些規定得以實施,政府對風景名勝的監管和控制無疑是加強了,已經或將要承包國家風景名勝的企業可能面臨出局的危險。然而所有權、經營權如何分離仍將是爭論的焦點,同時開發名勝景區的資金來源等問題將又是政府和企業共同關注的話題。

    《北京青年報》200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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