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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


    建設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園林局發出通知,印發《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要求各地請貫徹執行。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共21條。辦法規定,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位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由具備甲級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綱要編制完成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按本規定的審查重點對規劃綱要進行現場調查和復核,提出審查意見。編制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總體規劃綱要進行修改完善。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並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省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作為進一步修改完善總體規劃的依據。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性質、範圍、總體佈局等主要內容的具體審議由建設部組織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席會議進行。

    《辦法》規定,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質、保護和控制要求、環境與景觀要求、開發利用強度、基礎設施建設等管理規定。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重點保護區、重要景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建設部審批;其他地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風景名勝區性質、範圍、佈局等重大內容以及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改,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調整或者修改後的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實施。

    

     《中國經濟時報》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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