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不得由企業承擔  

    建設部明確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必須實行政企分開,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保護資源,執行規劃,不得將景區規劃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交由企業承擔。

    在今天召開的全國城鄉規劃工作會議上,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提出,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珍貴的文化和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園林部門要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履行國家賦予的資源監管職責。城鄉規劃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按照文化遺産保護優先的原則,切實做好城市文化遺産的保護工作。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尚未完成規劃編制的,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年底以前編制的總體規劃,要根據《通知》要求組織重新修編;國務院今年公佈的第4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2003年6月底前要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要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批准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進行論證,其中涉及拆除舊建築和建設新建築的,必須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後,按程式審批,報歷史文化名城批准機關備案。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省(區)城鄉規劃部門審批,報建設部備案;總體規劃中未作明確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報國務院批准;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尚未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審批的,暫停區內各項工程建設,對未經批准擅自新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工並依法拆除。

     新華社 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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