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中失信現象的原因分析   
鄧鬱松

    近兩年來,隨著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監管力度的增大,一些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等仲介機構的造假行為相繼受到查處,上市公司披露虛假資訊,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監事未能履行誠信責任,仲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失信行為被屢屢曝光。證券市場中的失信行為頻繁發生,一方面,不僅給投資者造成很大損失,直接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大大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經濟的活力。另一方面,由於失信企業佔用大量的社會資源,但卻無法通過市場的力量使其退出,從而直接影響甚至危害到真正有實力、有信譽的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寶貴資源,造成資源配置效率下降。不僅如此,在造假等失信行為使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獲得的經濟收益大大超過其所付出的成本時,失信行為在更大的範圍內蔓延和信用環境的日趨惡化將難以避免,證券市場的公信度必然大大降低。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信用經濟,證券市場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源配置的最重要的場所之一。如果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喪失了誠信的基本原則,這個市場的功能就會大大弱化,並將直接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産生不利影響。一個規範的證券市場首先必須是一個誠信的市場,提高證券市場的誠信度已成為規範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必須解決的問題,而尋求提高證券市場參與主體誠信責任的有效途徑,首先要找出造成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盛行的根本原因。

    在市場經濟下,誠信不再單純是道德範疇,而日益成為一種市場規則。失信現象的頻繁發生實際上表明我們的市場規則還有缺陷。從證券市場的情況看,造成失信行為眾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根本上説,主要是由於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以及市場各參與主體之間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

    一、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

    一般而言,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信用資訊的開放與使用;二是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政府的監督和管理。我國在以上幾個方面的發展都嚴重滯後。

    (一)資訊壟斷問題比較嚴重。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資訊已經成為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國的各種資訊大多仍集中在相關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手中,由於我國對相關資訊的共用與開放問題尚未有明確規定,特別是信用資料數據庫的建立相對滯後與不公開平等開放,造成信用資料採集的難度大、成本高,這不僅直接制約著信用仲介服務行業的發展和其功能發揮,而且進一步強化了資訊不對稱的局面。資訊不對稱狀況的普遍存在則在客觀上使造假者有了可乘之機。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受發展階段所限,我國與市場經濟運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特別是與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缺乏,信用體系建設的規範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約。

    (三)政府的監管方式還需改進。政府的有效監管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的監管方式與其監管能力是否相適應是判斷監管有效性的重要標準。證券市場中的失信行為比較嚴重實際上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們的監管方式還很不完善。由於受人力等各方面資源的限制,將1000余家上市公司的稽查責任完全由中國證監會直接承擔實際上並不是一個效率很高的方式,雖然這樣做很有必要。目前監管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在於,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難以承擔龐大的直接監管任務,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必須進一步改進。

    二、上市公司的制度缺陷與管理缺陷

    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外在約束,而上市公司的制度缺陷又造成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的不足。股權結構的特殊性(一股獨大與小股東的過度分散並存)、國有股的委託──代理機制存在的問題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使得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主要被控股股東和內部人控制,一些上市公司甚至成為內部人和大股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上市公司自身或控制股東為達到上市或配股的目的,編造虛假的財務報表,或者母公司為從上市公司圈錢而進行不公平交易等諸多欺詐行為實際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制度上的缺陷和公司治理結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會信用的功能在不斷擴大,但在信用環境惡化的狀況下,一些上市公司還缺乏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加強信用管理的辦法,信用管理的薄弱造成企業應收帳款過高等問題,為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三、社會仲介服務機構的功能和規範性有待增強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社會仲介服務機構實際上居於資訊傳遞的核心地位,獨立、客觀、公正的社會仲介服務機構在改善交易雙方資訊不對稱的狀況、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著作用。我國的仲介機構是在改革開放後逐漸發展起來的,受發展階段所限,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監管水準和監管方式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仲介機構的自律性管理體制尚未真正發揮作用。總體來看,社會服務仲介機構的規模還普遍較小、自身的治理問題未能有效解決、規範性不夠,尚未在市場中樹立起獨立性、權威性的形象,其功能也未能有效發揮。而仲介機構受利益驅動及惡性競爭等因素的影響,為上市公司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則使仲介機構的公信力受到廣泛質疑,這不僅造成仲介機構自身的誠信危機,而且大大削弱了證券市場中一個有力的制衡主體的作用。

    四、投資者構成的影響

    投資者主要依據其所掌握的資訊進行投資決策。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現階段還以個人投資者為主,他們獲取資訊和分析資訊的能力相對較弱,並且也不大可能承擔相對高昂(相對其有限的投資來説)的資訊核實成本,因此通常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披露的資訊。顯然個人投資者總體上還不具備有效約束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的能力。從銀廣廈等上市公司的受害者群體中,我們發現了一些機構投資者,因諸多問題遲遲未能上市的通海高科也使一些基金深受其苦,這些問題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水準和研究能力都還有待提高。

    在中國證監會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精神指引下,近兩年,我國的機構投資者隊伍迅速擴大,但總體來看還未能成為市場中一個有制衡力量的主體,特別是在公司治理中,機構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的積極作用尚未得到發揮。投資者的構成以及機構投資者的現有狀況決定了他們還難以對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進行有效監督,當市場主體缺乏有效的監督約束時,其失信行為也就很難避免。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

    中國網200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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