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壟斷”將列入正在起草的《反壟斷法》  

    以往“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行業壟斷行為今後有望受到法律的規範。國家經貿委有關負責人8月6日透露,普遍關注的“行政性壟斷”一詞已被列入正在起草制定的《反壟斷法(草案)》內容之中。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教授熊性美在接受記者 採訪時表示,單純依靠一部法律是不能徹底解決由行業壟斷産生的行政性壟斷行為,同時,《反壟斷法》還應對外資企業大量進入中國後誕生的新的壟斷行為予以重點關注。

    目前,有關反壟斷行為的條款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都有相關表示,但兩法均未使用“壟斷”一詞。國家經貿委法規司立法處的有關人士告訴記者 ,現正抓緊對《反壟斷法》草案進行論證修改,爭取儘快上報國務院審議。他透露,“行政性壟斷”一詞已被列入草案的內容之中,而外資企業進入國內市場的前提是要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因此草案沒有單獨對由外資企業進入産生的壟斷行為做出規定。

    “在考慮週全而縝密的前提下,《反壟斷法》應儘快出臺。同時,在立法角度上還應關注國外資本進入後産生的新的壟斷對象。”熊性美説。他認為,一方面必須要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不能歧視外資企業。另一方面,要對其加強市場監管,不能任其形成“一頭獨大”的現象。對大量外資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進入中國可能産生的壟斷,應制定出應對政策。他説,外資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憑藉雄厚實力、較高的管理水準,很容易在中國取得很大的市場份額。這將對中國産生深遠影響,今後應注意並防止出現新的行業壟斷,這一點應在《反壟斷法》上有所體現。中國社科院的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反壟斷法》應具有域外適用的效力,即不僅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的限制競爭行為,而且還應適用於那些在國外産生的但對中國市場競爭有著不利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

    身為全國政協委員的熊性美在以往的“兩會”期間還對電信、石化等掌握資源的行業壟斷行為提出過專門的議案。他認為,依靠《反壟斷法》解決目前普遍關注的電信、交通等眾多行業的“行政性壟斷”是不現實的,因為行政性壟斷是政府職能轉化所要解決的問題,對此《反壟斷法》是無能為力的。而國外更多的是“壟斷競爭”,即在競爭的前提下,保持企業的規模經濟。“因此,改變行政性壟斷的有效辦法是‘綜合治理’,首先應當鼓勵競爭,特別是要大力發展民營企業,同時對國有企業而言,在適時運用有關法律進行規範的同時,還應使其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明晰産權。”熊性美説。

    1994年,《反壟斷法》便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並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組織起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機關,國家計委是《價格法》的執法機關。有專家指出,建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關成為《反壟斷法》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國際金融報》 2002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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