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創辦中小企業可望免征所得稅三年

    失業人員今後創辦中小企業,有可能享受到免征所得稅三年的優惠扶持政策。

    在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就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作了彙報。

    張緒武説,當前發展中小企業,滿足社會需要,擴大就業,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採取積極扶持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支援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些與此相關的規定。主要內容有: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中小企業,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

    張緒武説,對於符合國家支援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自企業投産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中小企業,可減徵或免征所得稅三年。安置殘疾人員佔從業人員總數35%以上的中小企業減免所得稅;安置殘疾人員佔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不足35%的中小企業,減半徵收所得稅。

    張緒武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當前立足促進發展,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是必要的。他還提出了對中小企業促進法草案進行修改的其他意見。(張建平)

    新華社 20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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