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給安樂死“轉正”  

    今年的復活節,當西歐其他國家的人們忙著做復活節蛋糕和彩蛋時,荷蘭人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禮物——死亡的權利。從今年4月1日起,荷蘭議會2001年通過的安樂死法令正式生效,安樂死從此在荷蘭結束了近30年的“黑戶”歷史,開始擁有“合法身份”,荷蘭由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安樂死在荷蘭由來已久

    安樂死在荷蘭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70年代甚至更早。也有人説自1944年以來,荷蘭就有醫生對垂危的病人秘密實施安樂死。當時,由於多種原因,醫生對生命垂危的病人實施安樂死只能秘密進行,但社會和法律對此相當寬容。1973年,荷蘭當地的一名醫生給自己病入膏肓的母親服用了過量的嗎啡止痛,導致母親死亡,當時法庭只判處這名醫生一個星期的有期徒刑並緩刑1年。同一年,荷蘭安樂死協會在各地成立。

    1990年,荷蘭政府成立研究安樂死實踐的醫學研究委員會。荷蘭皇家醫學會與司法部就上報安樂死程式達成一致。1994年,荷蘭殯葬條例修正案增加了有關內容,使上報安樂死程式具有法律地位。

    那麼,荷蘭人為什麼對安樂死“情有獨鍾”呢?一是荷蘭歷史上就是個開放性國家。荷蘭人對世界上多種他國不能容忍的現象都能接受。從紅燈區納稅、同性戀結婚,到安樂死合法化,都透露著荷蘭人的開放和容忍。

    其次,荷蘭信教人數明顯低於周邊國家,教徒不足總人口的50%。荷蘭反對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少數人多是將自己的觀點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礎上的。

    此外,安樂死雖然一直沒有合法地位,但它數十年來一直在荷蘭社會存在,人們逐漸接受了它存在的社會合法性。

    具體實施有嚴格規定

    安樂死在荷蘭合法化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安樂死請求都會批准。對於安樂死,法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根據新的法律規定,醫生對垂危病人實施安樂死時,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徵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援。

    7、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式。

    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法律規定了實施安樂死的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目前,世界上承認安樂死的國家和人數都在增加。一項最新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75%的加拿大人支援“安樂死”。從1992年10月起,丹麥人遇到不治之症,可以通過醫療證明要求實行“安樂死”。在瑞典,醫生可在一些嚴格條件下對垂危病人中斷供氧。愛爾蘭從1996年6月有了第一例“被批准的死亡”。今年3月22日,英國最高法院批准一名頸部以下癱瘓、僅靠呼吸機維持生命的婦女安樂死。這是英國歷史上破天荒的決定。(馮堅)

    

    新華網 200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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