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後我國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入世會使中國與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一樣享受如下基本的權利:

    (1)我國的産品和服務及智慧財産權在135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我國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我國也應依世貿組織規則履行相應的義務,主要體現在:

    (1)在貨物、服務、智慧財産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範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智慧財産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範智慧財産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範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中國網 200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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