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修改婚姻法焦點問題詮釋——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等答記者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5月11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記者招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民法室主任王勝明,就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久前通過的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群眾意見採用率較高

    有記者問:此次婚姻法修改向社會徵求意見,收到群眾來信三千多封,請問對這些意見的採用率有多高?採用的標準是什麼?

    胡康生:截止到2月28日,法工委共收到各界群眾來信、來函、來電3829件,後來又陸續收到一些,大約共有四千多件。報紙、期刊和網路等媒體也刊登了數以千計的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意見。這是近幾年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立法人數最多的一次,也是提出意見最廣泛的一次。人民群眾對原來婚姻法的絕大多數條款都提出了意見,意見集中于如何堅持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如何解決自1980年以來出現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新問題。這些新問題包括:“包二奶”,家庭暴力,無效婚姻,離婚後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在離婚財産分割時如何保護婦女、兒童等弱者合法權益等。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修正草案時關注的問題基本一致。因而,對廣大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率比較高。另外,有些群眾在來信中提出,婚姻法修改的面應更寬一點,如親權問題,涉外婚姻問題,人工生育技術及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問題等。對這些問題我們都予以了認真考慮。我們認為,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兩個渠道來解決,一是有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後再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二是有的屬於應用法律問題,可通過司法解釋或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解決。

    離婚時要保護無過錯方

    有記者問:此次修改婚姻法對離婚提出過錯責任原則,那麼如何實現離婚自由?

    胡康生: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自由。新修改的婚姻法充分體現了婚姻自由原則。離婚如果是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就不存在有無過錯的問題。對於訴訟離婚,此次修改婚姻法時,根據20年來的司法實踐,規定在五種情況下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其中,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而離婚的,不能説哪一方有過錯。而因虐待、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屬於一方有過錯。在徵求意見中,有人提出,有過錯的一方不能主動提出離婚,他“包二奶”後,還以此為條件提出離婚,情理上講不過去。這個意見有一定道理,但情況比較複雜。國外確有類似的規定,但也有限制: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在一定期間內不提出離婚的,視為原諒了配偶的錯誤,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請求。根據新修改的婚姻法,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保護無過錯方的權利。

    有些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被吸收

    有記者問:新修改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産制有哪些新規定?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是否都吸收到修改決定中?

    胡康生:新修改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産制、個人財産制和約定財産制均作出明確規定,比原來的婚姻法有很大進步。原來有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産,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産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産。在實踐中,這條規定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效果不錯。這次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時,我們將這一規定寫進了草案。但不少人提出,現在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産越來越多,同過去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如在法律上明確上述規定,有些人可能會利用這一條做文章,並且這樣規定還需從物權制度方面研究是否合適。現在的修改是: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幫助。

    不登記就“結婚”怎麼辦

    有記者問:按新修改的婚姻法,不登記就“結婚”是否為無效婚姻?

    胡康生:結婚的條件包括兩方面內容:第一是實質條件,就是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第二是形式條件,就是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到結婚證後,夫妻法律關係才正式成立。在關於婚姻法修改的專家建議稿中,曾把未辦理登記就“結婚”的規定為無效婚姻,這從法理上講有一定道理。但是從我國實際考慮,這其中不少情況是由於法律觀念淡薄、有的地方婚姻登記工作不便利和登記收費高等原因造成的,在個別偏遠的地區未登記就“結婚”的竟高達30%。如果法律簡單地將其規定為無效婚姻,對保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利。新修改的婚姻法對未到法定婚齡、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規定為無效婚姻;對一些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去登記。這樣可以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更好地保護他們的權益。

    為什麼不叫婚姻家庭法

    有記者問:這次修改婚姻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法律的名稱應該改為婚姻家庭法。這一意見為什麼沒有採納?

    胡康生:關於法律名稱的不同意見一直到最後一次常委會審議的時候還有。建議把婚姻法的名稱改為婚姻家庭法的理由是,婚姻法第一條就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法律中有許多關於家庭關係的內容。這是有道理的。法律委員會在審議時,曾有把這個法的名稱改成婚姻家庭法的考慮。但有的同志提出,婚姻法是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不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修改。這次修改的內容,都是跟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相一致的,而且更加完善。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能不能更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定下來的法律名稱?對此,法律委員會十分慎重,認為不改法律名稱不會帶來什麼問題,並且還有部分常委會委員和群眾建議不要修改,仍然叫婚姻法,所以最後還是維持了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定下來的名稱。

    離婚是不是變難了

    有記者問:新修改的婚姻法對離婚條件的規定有沒有改變,離婚是不是變難了?

    胡康生:修改過程中,有人建議把離婚的條件由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婚姻關係或者夫妻關係破裂。社會上對離婚的條件非常關注。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全國各地徵求意見的情況看,主要的意見還是希望既要實行婚姻自由,也要在婚姻自由的基礎上儘量穩定家庭關係。所以在離婚的條件上,這次修改只是增加規定了一些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具體情況,但是離婚的實質條件跟1980年婚姻法的精神、原則、條件是一以貫之的,沒有變化。還是要實行婚姻自由,讓一些當事人告別死亡婚姻,但是也要考慮怎樣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避免草率離婚,給當事人雙方及其子女帶來不幸。

    分居兩年可離婚時間是長還是短

    有記者問:世界上一些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規定分居一年就可離婚。而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規定是兩年,這樣規定的理由是什麼?

    胡康生:對於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離婚的規定,在人民來信和常委會委員審議中確實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有的建議改為一年,有的建議改為六個月。也有人認為,兩年短了,還是儘量維持夫妻百年好合,建議將其改為三年。國外對此規定也不是完全一樣的,有規定比我們長的,也有比我們短的。這次修改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的經驗,將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准予離婚的一個具體情形。

    王勝明:在這次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感情不和分居要滿三年才可離婚。現在是從三年降到了兩年。

     《法制日報》 2001年5月14日



相關新聞


“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合法嗎



新《婚姻法》到底改了什麼



婚姻法(修正草案)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