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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情況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知,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廣泛徵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通知發出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紛紛來信表示贊成對婚姻法進行修改,並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和建議。

    截至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3829件。此後,還陸續收到一些來信。從收到修改意見的情況看:一是來信多。這是近幾年來向社會公佈法律草案徵求意見,收到來信數量最多的一次。二是範圍廣。工人、農民、學生、教授、軍人、公務員等社會各界都對婚姻法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是熱情高。有的逐條對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見;有的另行草擬了婚姻法全文;有的連續多次來信提出修改意見;有的來信後又專程到北京向立法工作機構的同志當面陳述意見。四是意見廣泛。可以説對婚姻法修改的大多數問題都提出了意見,對有的問題提出了多種意見和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抓緊匯集整理,認真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予以研究。這些意見將印成材料提供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時用。有些意見擬吸收到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依照法定程式,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廣大人民群眾對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了很多意見和建議,鋻於篇幅有限,現將主要意見和建議綜述如下:

    一、總的看法

    許多來信認為,草案體現了具有時代特色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體現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立法思想。不僅涉及了當前婚姻家庭關係中急需法律規範和調整的問題,而且有針對性地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發展的要求,對重婚、家庭暴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夫妻財産制、子女探視權、離婚損失賠償等作出了補充規定。

    不少來信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婚姻法過程中,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全國人民的意見,讓人民行使民主權利、參加立法工作,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精神。

    二、關於法的名稱

    有的建議,法的名稱修改為《婚姻家庭法》。叫《婚姻法》

    容易誤認為這部法律只調整夫妻關係,實際上除調整夫妻關係以外,還調整家庭關係。

    有的建議,法的名稱不作修改。因為婚姻法調整的範圍有廣、狹兩義。廣義的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係,也調整家庭關係。特別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在可改可不改的情況下,保留原法的名稱為好。

    三、關於婚姻法的調整範圍

    有的認為,婚姻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屬於“私法”的範疇,國家干預的面可以窄一些,力度可以弱一些。應該將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婚姻立法之中,而不是更多地作出行政管理的規定。有關道德規範,在婚姻法中只能通過倡導性的提法作出規定。

    有的認為,人們對修改婚姻法的期望值過高,希望婚姻法出臺後解決所有的難點熱點問題是不太現實的。這次修改應解決屬於婚姻法調整範圍內的突出問題,不應包括由刑法處理的問題,不可能去規範屬於道德範疇的問題,也代替不了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關於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有的建議,對哪些構成重婚作進一步具體規定。有的認為,“包二奶”是一個社會問題。處理“包二奶”應當區分不同情形採用多種方法來解決。有的應給予刑事處罰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的應按黨紀政紀予以撤職處理,有的應加強思想道德教育。

    五、關於家庭暴力

    不少來信認為,這次修改婚姻法,對家庭暴力作為專門問題突出規定,意義很大。希望能對哪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有的認為,對於家庭暴力,刑法等法律已經有相應規定,不必要在婚姻法中再作規定。

    六、關於未辦理登記的“婚姻”

    有的認為,這次修改婚姻法,應當明確未辦理登記“結婚”的,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有的認為,目前在我國各地尤其是偏遠農村,事實婚姻還相當普遍,形成原因很複雜,在短時期內難以消除。這次修改婚姻法,應當正視這個問題,不能回避。對於未辦理登記“結婚”的,應加強法制教育,要求他們補辦登記。

    七、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有的建議,增加規定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情形,把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第三人干涉的婚姻等都規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有的贊成草案目前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未列入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其他情形,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可以通過離婚渠道去解決。

    八、關於夫妻財産制

    許多來信認為,這次修改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産、夫妻個人特有財産、夫妻約定財産制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夫妻財産制。

    有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産,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産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産。”應當將此規定吸收到婚姻法中,將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

    有的建議,對家庭生活來説,房屋問題至關重要,又極為複雜,對此應當作出專條規定。

    有的認為,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的“智慧財産權的收益”,應當修改為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關於判決離婚的標準等問題

    有的建議,把判決離婚的標準“感情確已破裂”修改為“婚姻關係破裂”,或者修改為“婚姻關係難以維持”。有的認為,婚姻的基礎是感情,應當維護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出判決離婚標準的規定。

    有的建議,草案規定“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為提出離婚的事項。這一規定,不利於服刑人員的改造,應當刪去。

    草案規定“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有的建議,婚後患病的原因很多,該規定不利於夫妻雙方相互扶養,應當刪去這一規定。

    十、關於離婚時財産分割

    有的建議,草案第三十九條應當增加一款:“農村婦女的責任田、口糧田的使用權在判決財産分割時也應同時判決。”責任田、口糧田是農村婦女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不少農村婦女離婚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為了保護廣大婦女的權益,應當在婚姻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有的認為,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應當修改為“照顧獲得生産、生活能力較低一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十一、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

    不少來信認為,草案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針對性強,很有必要。

    有的認為,“探視”一詞容易誤解為離婚後的生父或生母只能對子女去看一眼,而不能在一起團聚。建議將探視權修改為團聚權,或者相聚權。

    十二、關於離婚過錯賠償及其他法律責任

    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家庭暴力等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的提出,“無過失方”一詞含義是否準確?建議修改為“受損害方”。有的建議,將“無過失方”修改為“無過錯方”。

    有的認為,有關離婚損害賠償,只有無過失方才能提出的規定不合理。因為夫妻之間都是有過錯的,而且過錯是互為因果的。建議對有關規定作出修改。

    有的認為,不應當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因為即使婚姻失敗,婚姻關係破裂,也用不著興師動眾指責誰的過失。

    婚姻家庭問題十分複雜,不少來信反映,這次修改應當著重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對於有些具體問題應在實施過程中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對於有些目前難以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積累實踐經驗,不斷地修改完善。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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