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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判決首起單位行賄案 直接責任人被判刑

劉萍、奚彬

    單位行賄,負責人照樣難逃法律懲處。南京市棲霞區法院近日對一起單位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行賄公司被處罰金5萬元,負有直接責任的總經理張劍寒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決單位行賄案,在南京還是首次。

    張劍寒是上海東友橡塑製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也是國有大型企業南京新連線械廠原廠長邱祥林(正廳級)的情婦。自1997年7月起,她利用自己與邱祥林的特殊關係,謀得新連線械廠發泡保溫材料的供貨權。在她和邱祥林的操縱下,生産發泡保溫材料的南京市高淳縣某廠雖然將原料直接發往新聯廠,卻不直接與新聯廠發生業務關係,而是由上海東友公司在其間充當中間商。雖然只是賬面上的週轉,上海東友公司卻可以在高淳廠供貨價的基礎上,每噸原料憑空加價5000至7000元,而新聯廠也甘願“挨宰”,照付不誤。

    為了維持這種坐地漁利的非法經營,張劍寒與上海東友公司其他領導商量後,決定用公款向邱祥林行賄。自1998年初至1998年9月,張劍寒先後行賄邱祥林人民幣158萬元、美金6000元以及瑞士手錶等。

    南京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翠明解釋説,一般人認為行賄、受賄犯罪只懲處個人,這完全是對法律的誤解。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行賄、受賄犯罪的主體。

    他説,《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南京市棲霞區法院正是根據這一法條,對張劍寒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的。

    

    新華社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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