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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行賄犯罪存在四大特點

      今年以來,四川省檢察機關在加大對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産等職務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嚴肅查辦了一批大肆拉攏、嚴重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記者日前通過對該省檢察機關公佈的最近三個月來立案查處的15件行賄犯罪案件分析,發現這些行賄案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

    行賄數額較大。15件行賄案中,涉案金額小于10萬元的案件只約佔總數的26.7%,涉案金額10萬元至50萬元的有8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1件,100萬元以上的2件。典型案例有:成都市糧食局某電腦公司原經理王某涉嫌單位行賄100萬元;資陽市某電纜廠駐成都辦事處原經理代某涉嫌行賄17萬元;內江隆昌縣某建築公司原經理任某涉嫌行賄10萬元。

    行賄目的明確。行賄人把行賄看做“辦事的敲門磚”,經營活動的“潤滑劑”,他們往往以回扣的形式向買方主管、經辦人行賄,以達到推銷産品、爭取工程項目、取得貸款等目的。一般情況下,行賄人都是直截了當,開門見山,你行我方便,我給你好處。所給的好處就是行賄。15件行賄案件中,因工程投標而給發包方主管人員行賄的有8件,佔53%以上。如遂寧市大英縣一建公司原項目經理李遠明,為承包工程向他人行賄15萬元;自貢市榮縣雙龍建築公司原技術負責人陳時平,為獲得貸款向他人行賄8.6萬元。達州市民政局招聘人員胡某,為謀取鉅額非法利益,分別送給達州市民政局原局長胡某、優撫科原科長楊某“感謝費”59.5萬元和41.3萬元。

    行賄手段隱蔽。行賄人在給受賄人好處時,並非公開和光明正大,總是要想出既可送出去、又不失體面的一些辦法和手段。從查辦的行賄案件看,行賄者一般是利用元旦、春節等節假日或行賄目標家中成員婚喪嫁娶時送禮,目的是聯絡感情,為以後辦事鋪路;行賄人給掌握實權的領導行賄時手段更是多樣,有的將錢或貴重物品放在花籃、菜籃底下,有的放在煙、酒盒子裏等;有的行賄人行賄目的不限于謀求一時之利,而是謀求與受賄人建立長期、穩定的權錢交易關係,如送給受賄人公司股份,使受賄人成為股東,再利用受賄人的權力為公司謀取利益,無論受賄人能否為其謀利,受賄每人平均可分配到紅利等;有的行賄人還採取間接行賄的方法,不是將錢或貴重物品直接送給行賄目標(掌權人),而是通過對其親屬的腐蝕和拉攏,讓其親屬做掌權人的工作,以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危害後果嚴重。行賄這一犯罪行為不僅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可以説,目前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豆腐渣工程”屢禁不止,有的就是行受賄造成的惡果。成都市糧食局下屬某公司原總經理王某,為推銷電腦,指示公司員工分別給152個購買電腦的單位的主要領導回扣,共計金額100萬元,致使個別領導貪慾逐漸增大,收了好處亂辦事,什麼黨紀國法統統拋在腦後,利用職權購買質次價高的電腦,嚴重侵害了國家和群眾利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從中可見當前行賄犯罪現象之嚴重。記者呼籲,應進一步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檢察日報 2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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