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食麵碗有毒?全國首例消費者狀告白色污染案紀實

    朋友,當你捧著熱氣騰騰的速食麵,吃得津津有味的時候,有沒有想過手中的速食麵碗是否是國家明令禁止生産的發泡塑膠製成的呢?本市一位消費者就想到了這個問題,並由此引發一場官司。浦東新區法院最近對這起全國首例消費者狀告“白色污染”案件作出了判決———

    起訴:討個説法

    這個消費者名叫張家偉。由於公司離家較遠,速食麵就成了他的家常便飯。今年7月17日,他從家樂福超市金橋店花26.40元購買了一箱紅油臘肉風味的“日清炒麵大王”碗裝速食麵。

    當天,張家偉正準備沖泡速食麵,這時他的一個朋友來看他。見到桌上的速食麵,朋友皺了一下眉頭,問道:“你怎麼還在吃這個東西?”朋友指著速食麵碗説:“這個盒子包裝不好,高溫下會産生有毒的東西。”

    朋友的話讓張家偉著實吃了一驚,自己吃了6年多速食麵,居然不知道發泡塑膠製成的速食麵碗在高溫下會産生有毒物質。另一方面,他又感到非常擔心,因為不僅自己愛吃這種碗裝速食麵,自己的兒子也喜歡吃,而且周圍的很多人都在食用,如果朋友的話是真的,牽涉的面實在太廣了。張家偉決定查個明白。

    在查詢過程中,北京市消費者協會2001年第1號消費警示引起了他的注意。這份警示在分析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帶來的負面影響時,在第四點中赫然寫明瞭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當溫度達到65攝氏度以上,有害物質滲入食品中,會對人的肝臟、腎臟、生殖系統、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損害”。而按照速食麵包裝盒上註明的使用方法,用來沖泡速食麵的沸水肯定是超過65攝氏度的,而且自己遇到開水不燙,還將速食麵連同包裝盒一起放進微波爐內加熱,那樣溫度就更高了。

    隨後,張家偉又得知,國家經貿委早在1999年就已下發了第6號令,明確將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列入淘汰産品目錄,並限期在2000年年底前全部淘汰,而自己所買的這箱碗裝速食麵的生産日期卻是今年7月。國家既然已經明令禁止生産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為什麼有的廠商還在生産、銷售相關産品呢?張家偉覺得無法理解,同時認為這種無視國家禁令的行為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侵權。他決心要討個説法。

    7月20日,張家偉將一紙訴狀遞進了浦東新區法院,要求家樂福超市的經營者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橋店)停止銷售採用對人體有害的食品包裝盒的速食麵,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退一賠一”的規定,要求對其所購食品賠償人民幣52.80元。浦東新區法院受理了這起全國首例消費者狀告“白色污染”案件。

    8月6日,張家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補充訴狀,要求將生産商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追加為第二被告,判令其停止生産採用對人體有害的食品包裝盒的速食麵,並與聯家超市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辯論:針鋒相對

    8月22日,浦東新區法院金橋法庭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逐漸歸結到兩個方面,即被告日清公司生産的碗裝速食麵在沸水沖泡後,一次性發泡塑膠製成的面碗是否會産生對人體有害的有毒物質?以及一次性發泡塑膠製成的面碗是否屬於禁止生産、銷售的淘汰産品?圍繞這兩個焦點問題,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為了證明速食麵碗在高溫下會析出有毒物質,原告張家偉向法庭提供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2001年第1號消費警示以及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協會紙漿模機械及製品分會紙模字(2001)第6、7號文件,這3份文件中均有關於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在65攝氏度以上高溫下,會産生對人體有害物質的相關內容。

    可是,兩被告卻認為,一次性發泡塑膠在65攝氏度以上的高溫下有毒這一説法缺乏科學依據,支撐原告論點的兩家單位都是志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團體,並不是法定的品質監督機構,其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産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能夠作出權威測定結果的只能是縣級以上的品質監督和衛生機構。而為日清公司提供速食麵碗的無錫中央化學有限公司已通過了國家GB9688-88標準,經檢測,其生産的聚苯乙烯面碗的有關指標均符合《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至於一次性發泡塑膠製成的面碗是否屬於禁止生産、銷售的淘汰産品,張家偉更是覺得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無論是國家經貿委(1999)第6號令,還是經貿委國經貿産業〔2001〕382號文件、經貿委國經貿廳貿易〔2001〕130號文件,都明確將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作為淘汰産品而要求有關企業停止生産、使用。然而,兩被告卻表示了不同的觀點,上海市于去年9月頒布的有關文件只是規定在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人民廣場地區、南京東路步行街等部分公共場所禁止使用一次性塑膠飯盒,家樂福超市金橋店所在地區並沒有納入管理範圍,且日清公司也從未接到有關生産主管部門關於禁止其生産、銷售一次性發泡塑膠包裝食品的通知。

    諮詢:尚無定論

    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承辦這起案件的金橋法庭庭長顧江平覺得,為了解決雙方對於速食麵碗有毒與否及該如何適用有關規定的爭議,必須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説法。

    承辦此案的法官首先向國家經貿委産業司諮詢。就〔2001〕382號文件中提出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在高溫下使用不當,易産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這一説法的依據詢問了該司一位負責這方面工作的組長。對方的説法是,這一觀點來源於台灣食品工業一刊物上登載的內容,所謂“在高溫下使用不當”主要是指將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放在微波爐內加熱,會産生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那麼,本市的有關政策及相關部門的觀點到底是怎樣的呢?市經委節能環保處的有關負責同志是這樣回答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會對環境造成污染,這是大家公認的,但是在高溫下是否會産生有毒物質,學術上有爭論。該處的同志建議向市衛生防疫部門諮詢。

    11月6日,承辦此案的法官來到位於本市西區的市疾病控制預防中心,詢問是否能夠做這方面的測試。對此,該中心的有關專家作了答覆:從日清公司提供的聚苯乙烯面碗品質檢測報告來看,並沒有體現出其受熱後是否會揮發出有毒有害物質。但是現在沒有能力做這方面的測試,一是因為專業性很強,二是因為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國家標準。從經貿委(1999)第6號令的角度來看,國家淘汰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主要是因為其生産工藝落後且會對環境造成污染,至於開水沖泡後會産生有毒有害物質,則沒有依據。一般來説,這些發泡塑膠食具既然被允許生産,應該是達到了塑膠行業的國家標準的。從理論上分析,塑膠的單體是有毒的,但是聚合起來就不再具有毒性,如果要使聚合體分離,需要較高的溫度,而平時使用中的開水沖泡是達不到這個溫度的。

    判決:退貨退款

    11月27日,浦東新區法院金橋法庭對這起案件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原告張家偉可將尚未食用的“日清炒麵大王”速食麵退還給被告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橋店),被告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橋店)應按每箱人民幣26.40元的價格,向原告張家偉退還相應比例的貨款,而張家偉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那麼,為什麼不支援原告“退一賠一”的請求呢?法院的解釋是,原告主張“退一賠一”並要求被告日清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就是認為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如使用不當就會産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但是原告卻不能提供相應的科學依據予以證實,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食用該速食麵而造成損害。而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也無法認定被告有欺詐行為,因而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退一賠一”的適用規定,所以對於原告的這一請求難以支援。此外,原告張家偉還要求兩被告停止生産、銷售採用一次性發泡塑膠包裝的速食麵,由於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而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某類産品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應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行使,並不是法院的主管範圍,所以對張家偉這方面的要求,法院沒有進行處理。

    《新民晚報》20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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