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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留京合同,真的後患無窮?

席秀梅

    八月還沒過完,七月工作的畢業生的權益投訴近期又成為焦點。據了解,這些工作不久的“新職場人”好不容易剛剛安頓好自己的單位、留京戶口、檔案,協議書,合同,違約金等等問題又撲面而來。

    畢業生畢業前要與學校、用人單位簽國家教育部給全國高校畢業生統一下發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畢業生留京、外地生員進京要與人事局簽《引進人才合同》;到單位後,要與單位簽勞動局制定的《勞動合同》,誠然,合同、協議的初衷都是為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但三種不同部門對畢業生各自為“政”的鉗制以及“根據各地不同情況自行確定”的違約金是否已經給我們的人才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留京,真的後患無窮?

    為此,記者分別採訪了三個不同部門的相關單位,並請法律專家進行界定。

    質疑《協議》:該不該存在?

    《協議》是由教育部下發的對畢業生畢業前到報到時的一種約束,梁楓律師認為它只能算作“預約合同”,其效力並不是確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而是約定雙方當事人嗣後締結本約(即勞動合同)。而且現行《協議》的內容只有簡單的幾條規定,對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解決糾紛的方法等許多重要內容都沒有詳細規定,並且在實際中當事人隨意違反《協議》規定內容的事件屢有發生。因為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違約人往往沒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權益也無從得到切實保護。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高校作為鑒證人對雙方簽訂的《協議》起到鑒證作用,主要是指學校學生就業工作部門對就業協議書的有效性及雙方當事人的資格,即對畢業生資格和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進行鑒別證明,並對就業協議進行登記。因此,高校並不是《協議》的當事人。對這點,記者採訪教育部就業處時,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協議》毫無疑問是對學校、單位、畢業生三方進行制約,由三方共同承擔責任。”

    《協議》本來是要防止“一生多嫁”,而實際上一個畢業生往往與多家單位簽定協議,防不勝防,在當前嚴峻的“買方市場”前,學校對此往往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麼,作為協議的發佈部門的教育部是不是應該對學校進行監督?教育部就業處的這位工作人員態度明確:“我們可管不了那麼多。”

    面對記者“雙方直接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不就行了,《協議》還該不該存在?”的提問,他表示“《協議》當然應該繼續存在,學校收取違約金也是合理的”。

    《引進合同》: 戶口與權益的不等價交換

    7月份,小李上海某大學畢業後,通過招聘來到密雲縣某國有公司工作,上班不到一個月接到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的通知:簽訂《引進高校畢業生合同》。小李對合同中的“依照京人學(1991)第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每少服務一年,交納3000~5000元的補償費”表示疑義,把電話打到報社諮詢,記者撥通密雲縣人才中心的電話後,一位陶女士説補償費是根據本地相關文件制定的,並且説如果不簽,將“把戶口打回原籍”,“不給上社會保險”等。記者問戶口不是公安局管嗎?這位女士説“在這兒我們也管!”這種説法和做法不能不令人震驚。

    是不是凡是外地畢業生進京都該簽定所謂的“引進合同”?北京市人事局大學生分配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是各區縣自己的規定,市人事局沒有這樣的規定。”她説“91年的文件我們早就不用了”,看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各區縣引進人才發展本區經濟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事,但附加有不菲數額違約金、動輒數年的“引進合同”真的能把人才留住嗎?戶口與權益的不等價交換就是這麼的赤裸裸?勞動法專家羅佔義認為“任何高額的違約金都是國家法律禁止的”,“這種重合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可以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見習並非試用

    有些單位以見習期為由,長期使畢業生處於低薪狀態,樂得使用廉價勞動力。畢業生一年的見習期是誰都知道的事,但見習期和試用期並不是一碼事。見習期是國家人事部規定的實踐期限,為以後的轉正、定級、職稱提供依據,畢業生一生中只有一次見習期;而試用期是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的勞動期限,可以有多次。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把見習期和試用期混為一談的做法是不妥的,畢業生應心中有數。

    

    《精品購物指南》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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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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