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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 爭取主動
——對美國反傾銷案應訴的對策

周世儉

    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美國高特兄弟律師事務所北京辦事處首席代表陶景洲律師透露,6家中國鋼鐵企業被美國鋼鐵企業起訴傾銷。這些生産商分別是上海寶鋼集團公司、鞍山鋼鐵集團公司、武漢鋼鐵集團公司、河南安陽鋼鐵集團公司、遼寧本溪鋼鐵集團公司和山東萊蕪鋼鐵集團公司。被調查的鋼鐵産品是矩形熱軋平軋碳鋼産品,寬度為0.5英寸以上,包括真空除氣鋼、全穩定鋼、低合金高強度鋼和汽車基座疊形鋼,傾銷幅度為35.19%至40.20%。據了解,這6家被訴企業都是我國主要的鋼鐵出口企業。一旦敗訴,不僅鋼鐵出口創匯要受影響,更面臨失去美國這一巨大出口市場的嚴重後果。

    反傾銷是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認定和許可的貿易保護措施,是國際通行的保護國內産業的手段,也是用來對付非公平競爭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易於實施、能夠有效地排斥外國産品的進口並且不易招致報復的特點。故此反傾銷被西方國家視為保護本國國內産業部門利益的最佳辦法之一而被頻繁地採用。

    自1979年我國出口産品糖精鈉和鬧鐘被歐共體投訴傾銷以來,我國出口商品在國外接二連三受到指控。據不完全統計,到1999年年底,歐亞非、大洋洲等三十幾個國家對我國的指控已多達380起,影響到我國上百億美元的出口。由此可見,貿易保護主義的法律手段——反傾銷法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威脅越來越大,不可等閒視之。

    80年代以來,美國的對外貿易逆差迅速增加,1984年突破1000億美元大關後居高不下,成為美國朝野關心的熱點之一。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日益加強,其中貿易保護主義的法律手段——反傾銷法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多為銷路好、金額與數量較大的商品。在此形勢下,我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受到反傾銷投訴的案件也迅速增加。從1980年至1989年的10年中我國有18種商品先後受到美國廠商的反傾銷投訴;而從1990年初到1996年底僅7年中就有47種商品受到反傾銷投訴,佔投訴總數的72%。這些商品涉及到化工、醫藥、五礦、紡織、土畜、輕工、工藝、儀器、機械等行業,影響到我國幾十億美元的對美國出口。

    美國的反傾銷法制定於1921年,1979年做了較大修改,被列入關稅法第732—740條。依照此法規定,美國生産相同或相似商品的製造商、製造商協會、工會,經營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批發商或商會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署(ITA)提出投訴,然後由這兩個部門同時進行調查並進行初裁和終裁。

    美國審理反傾銷案件的程式是:美國廠商提出投訴後20天內由商務部確定是否立案調查,45天內由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原告與被告通過律師陳訴理由,由國際貿易委員會就該項商品是否對生産相同或相似産品的美國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造成威脅做出初步裁決。投訴後160天內商務部確定“公平價格”,並對低於“公平價格”的幅度做出初步裁決(原告或商務部可提出延長50天)。自商務部初裁公佈之日起,美國海關根據初裁所確定的低於“公平價格”的幅度開始向進口商徵收保證金。反傾銷稅以商務部最後裁決的低於“公平價格”的幅度為準,進口商所交的保證金多退少補。商務部初裁後75天舉行聽證會,進行終裁(被告可要求延長60天)。商務部終裁後,案子又回到了國際貿易委員會,45天內舉行聽證會,由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對美國相同或相似産品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的最終裁決。在三次聽證會、四次裁決中,除國際貿易委員會初裁外,其餘三次裁決中只要有一次裁決被否定,反傾銷案就此中止,被告勝訴。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時,六名委員半數贊同就算通過,反傾銷案便告成立。7天后在“聯邦紀事報”上公佈,開始徵收反傾銷稅。自投訴到反傾銷案成立,至少需要297天;若原告與被告在調查中分別要求延長,可長達397天。自公佈之日起一年復審一次,檢查該商品在美國市場銷售有無低於“公平價格”的現象。“公平價格”並非固定不變,復審時要根據當時市場的情況而定。復審兩次後,該商品未被發現有低於“公平價格”的現象,被告可要求將反傾銷案撤銷。

    因此,一種商品在美國被裁定為傾銷案後,要歷時三年多,還要花錢請律師,可謂勞民傷財。更重要的是,一種商品被投訴傾銷後必定給進口商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影響該商品對美國出口,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國市場。

    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受到反傾銷投訴的數量迅速增加。究其原因,在客觀上美國貿易保護主義日益倡狂;在主觀上我國出口商品售價偏低,授人以柄。價格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國許多出口商品在品質、規格、花色、包裝裝潢等方面對美國市場的適應性差、缺乏競爭力,價格賣不上去,所以只能以廉取勝。其次是貿易條件,特別是在交貨期和支付條款方面對客戶不方便,難以賣得好價。第三是國內多頭對外,又缺乏有效的協調管理,因而出現相互削價競銷、自亂市場的現象,致使我國某些出口商品價格越來越低,授人以柄,易於被人投訴傾銷。

    所以,加強國內的出口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對策,掌握應訴技巧十分必要。

    第一,律師是勝訴的關鍵。由於在美國進行反傾銷訴訟,必須要聘請美國律師,並由其代理進行訴訟,我方提供的資料、數據亦由律師進行保密處理,對方的機密資料也只有律師才能接觸,因此,聘請對我方友好、經驗豐富的律師就會給反傾銷案我方勝訴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二,及時提價爭取主動。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對於被指控的外國商品的調查期限是投訴當月往前推5個月,往後延至該月月底(商務部可根據民政部作適當調整,如確有必要,可往前或往後延長一段時間),而且是將此期間的銷售價格加權平均計算。因此,我出口公司一定要耳目靈通,反應及時,一有風聲,及時進行提價並有成交合同,這對於減少我國出口商品低於“公平價格”的幅度會起到積極的補救作用。

    第三,選擇適當的“可比價格”。價格問題是反傾銷案的核心問題,反傾銷法的關鍵在於確定“公平價格”。我方能否勝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準與我國相近的“替代國”,並迅速考察其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或生産要素成本是否與我國近似。

    第四,充分發揮商會的作用。對那些在美國市場上已佔有一定優勢,市場已趨飽和,競相出口反而少收匯的商品,應繼續實行出口許可證或配額招標制、專營制或聯合專營制,這有助於協調對美國出口商品的數量及價格,減少授人以柄的機會。

    第五,積極主動地尋求支援。應訴工作中要積極主動地向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材料,陳訴我方理由。商務部派官員到我國內調查時應熱情接待,接受調查的工作要做好充分準備。要積極動員美國一些政府官員或大公司對商務部和貿委會施加影響。美國反傾銷法的寬嚴程度是有彈性的,政策是通過人來執行的,而人是有感情的。來華調查的美國商務部的工作人員受到熱情接待後對案件處理是會産生有益影響的。

    第六,加強美國市場調研。美國反傾銷投訴的多少,一般與它的經濟情況的好壞有關。如果經濟發展良好,市場購銷兩旺,反傾銷案發生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即使進行反傾銷調查,因為市場需求量大,對美國相同産品造成的損害就小,傾銷裁決成立的可能性也小一些。因此,我國出口公司要特別注意美國同類産品的生産情況和市場銷售情況,因為這是決定反傾銷能否成立的直接因素之一。

    第七,樹立長期鬥爭的思想準備。努力擴大出口,促進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是我國的重要國策。而擴大出口,佔領外國市場就必然會引起進口國的抵制和反對。在各國關稅不斷降低,非關稅壁壘日趨減少的形勢下,越來越多的國家便會動用起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市場,維護國內産業的利益。因此,我們的出口商品遭反傾銷投訴的案件也會日益增多,這將是一個較長時期的必然現象。對此,我國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外貿公司應引起高度重視。

    總之,對待美國廠商的反傾銷投訴,一要不怕,二要認真對待。各國在對美國出口貿易中,發生這種案件是常有的事。一旦發生,首先要克服怕打官司的心理狀態,要理直氣壯地鬥爭,以求勝訴。

    本文作者為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副會長、研究員,主管反傾銷工作。

    中國網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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