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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傾銷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1997年3月25日頒布實施,這是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按照WTO國際規則建立自我保護體系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標誌著中國反傾銷反補貼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反傾銷案件中,一般先由國內生産企業和有關組織對以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的國外産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再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申請進行審查,並經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協商決定是否立案調查;然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海關部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接下來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分別裁定是否存在傾銷和損害;最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征收反傾銷稅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海關執行。  

    我國首例反傾銷案是1997年12月10日針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南韓的新聞紙進行的,1999年4月16日和1999年5月7日,又對南韓聚脂薄膜進行反傾銷調查。上述兩案均是嚴格依據上述程式進行處理,並分別作出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對其徵收不同程度的反傾銷稅,國內生産企業的經濟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但是與國內出口産品在國外受到反傾銷案件數量和國外進口産品在國內市場上的現狀相比,我國對反傾銷的實際運用還有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國內反傾銷監控預警機制有待完善,相關配套法律亟需研究與制定,企業運用反傾銷武器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有待培養提高。目前,經貿界、法律界和大眾媒體需要加強對反傾銷法律的研究和宣傳,幫助企業了解反傾銷的具體運作程式,使企業懂得如何合理合法進行反傾銷工作,儘快建立內部反傾銷運作機制。律師等專業人員需要參與處理反傾銷案件的全部過程,同時加強與國外具有豐富反傾銷經驗的律師和相關人員的合作交流,吸收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既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又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

    國家經貿委反傾銷反補貼辦公室副主任宋和平

    

     《法制日報》 20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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