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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涉港澳糾紛證人出庭作證指引

 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中證人資格認定、作證形式、詢問證人方式等作出18條規定。

《指引》結合我國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定,銜接港澳地區民事訴訟規則,首次明確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採用交叉詢問的方式詢問證人,證人出庭作證由過去的“法官主導詢問”模式改為“當事人主導詢問”模式,其目的在於依託證人證言建構待證事實,通過雙方交叉開展主詢問、反詢問、復詢問,以達到辨別證人證言真偽、查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鋻於交叉詢問方式對訴訟參與人的專業能力和組織實施有一定要求,《指引》還對交叉詢問方式的適用範圍、詢問前準備、證人出庭順序、提問順序、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認定、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的內容等作出了規定,以幫助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指引》還明確規定,符合內地法律規定的港澳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的,即應認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證的證人資格。內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請求港澳法院協助提取、調取港澳證人證言,港澳證人也可採用線上形式出庭作證。

近年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著力以高品質司法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立足“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港澳獨特優勢,積極探索不同法係、跨境法律規則銜接,2022年出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就跨境商事糾紛管轄、訴訟主體、司法文書送達、證據審查及域外法適用等訴訟規則銜接問題予以了明確。2023年,廣東省法院審結一審涉港澳案件13552件,同比增長1.3%。(林元輝 粵法宣)

責任編輯:李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