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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2023年網路交易違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統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工作要求,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堅持專項整治與個案查辦相結合,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依法嚴厲打擊網路交易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網路交易違法案件。


1.廣州市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3年7月日,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廣州市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的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通過網路監測發現線索,2023年4月4日,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從事非學科類中外教英語培訓的直營品牌門店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公司大眾點評網門店發佈的團購課程項目資訊,推出專業英語戲劇國際測試培訓、戲劇表演英語試聽課、雙語研學營等課程,採取了“總價(劃線價格)”和“門市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相關規定,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價格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經營者不得採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均屬於價格欺詐違法行為。經營者通過多元開放的媒介和五花八門的促銷手段開展推廣活動本無可厚非,但是,以欺騙消費者的虛假價格手段來達到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目的,是不可取的。廣大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不要一看到打折促銷資訊便盲目下單,而應貨比三家,理性購買,必要時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打折促銷的相關依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廣州市某美食店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和食品安全違法案


2023年7月6日,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廣州市某美食店未依法公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舉報,2023年4月12日,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依法公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入駐的美團外賣平臺商家主頁面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是餐飲服務經營單位,開展經營活動但未依法公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予以查處。食品安全無小事,關係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網路平臺更不是法外之地,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經營單位應當嚴格依法經營。


3.杭州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案


2023年7月27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杭州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搭售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1027.39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現場核實,經查明,當事人主要從事為充電交易雙方提供充電小程式的業務,2022年6月底,充電樁經營者楊某在位於深圳市龍崗區某居民樓安裝電動自行車充電樁,為附近居民提供充電服務,當事人利用“富連e充”充電小程式為充電交易雙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向用戶發佈交易資訊。用戶在“富連e充”充電小程式掃碼充電時,小程式中第一個界面可以選擇充電插座及充電金額,充電金額有1元、2元、3元及其他四個選項,另外在第一個頁面當事人還搭售了一個安心充電的商品或服務,為用戶提供充電自燃最高2000元的安全保障,收費為0.09元/次。當事人搭售安心充電的商品或服務時,將支付欄設置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雖然0.09元的支付選項可以選擇取消,但未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位置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選擇同意或取消,而是設置為默認同意的選項,當事人在深圳市含有0.09元安心充電服務的交易一共566971次,共收取安心充電服務費用51027.39元,當事人在深圳市未出現賠付充電自燃的情況,違法所得為51027.39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這種通過“默認勾選”強制搭售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方式,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謀利,消費者如果不自行取消這些“默認勾選”,一不留神就會“中招”。類似默認勾選的方式進行強行搭售的現象,違反了市場交易最基本、最重要的誠信原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必須予以嚴厲查處。


4.東莞市李某未經設立登記非法進行有獎銷售案


2023年3月22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李某未經設立登記非法進行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689元,罰款72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2022年10月8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於廣東省東莞市大嶺山鎮某經營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設立“惠美家居店”從事掃描“二維碼”有獎銷售活動,以中獎為由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惠佳優品”APP購物券的有獎銷售行為,此行為屬於附贈式有獎銷售,但當事人在活動網頁頁面及其店內未公佈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等資訊,也未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資訊、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隨著經營主體的迅速增長,市場競爭越發激烈。為獲得更多利益,商家積極使用各種手段吸引消費者,其中有獎銷售的手段通過抽獎額外贈送獎品的方式能有效提高消費者購買慾望、提升銷售量,被越來越多的商家使用。有獎銷售活動的抽獎過程、兌獎環節一般都操縱在商家手中,故而有不法商家借此之便在有獎銷售過程中欺騙消費者。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因與消費者的地域阻隔缺乏銷售者有效監督,更容易採用技術手段讓內部人中獎、甚或謊稱有獎等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由於其特有的隱蔽性、欺騙性,消費者往往不易察覺,很容易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的良性競爭環境。


5.東莞某醫藥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23年10月17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東莞某醫藥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交易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莞某醫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天貓平臺開設網店“某藥房旗艦店”,並於2022年4月上架銷售“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50毫克*30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及當事人交代,為擴大藥品網路銷售量,儘快提高網店信用和消費者的認可程度,當事人雇傭第三方運營團隊對上述網店進行運營管理,讓其對“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進行刷單,通過網際網路搜索聯繫不同的中間人去找刷手進行刷單,刷手付款下單購買“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後,由中間人收集訂單號等資訊通過聊天軟體發給第三方運營團隊,第三方運營團隊按訂單地址寄送棉簽等便宜輕便小物件,雖然有寄送快遞的軌跡,但實際沒有寄送“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50毫克*30片)産品。在刷單達到額度後第三方運營團隊報告當事人,由當事人使用其支付寶賬號給付貨款和刷單費用,刷單費用一般是5-10元/筆。當事人現場承認上述網店銷售“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是刷單炒信、虛假交易行為,同時表示刷單費用較大,實際效果不理想,已于2023年7月停止刷單行為。經查實,截至2023年7月,當事人對外實際銷售“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共6494盒。“某藥房旗艦店”網店顯示銷售“拜唐蘋 阿卡波糖片”共112822盒,銷售額共1572046.66元,平均銷售價為13.93元/盒,其中刷單虛假交易共106328盒,已給付貨款和刷單費用合共1608451元,按平均銷售價計算,刷單貨款約共1481151元,刷單費用共1273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線上消費需求不斷提升,市場競爭愈加激烈。為提高信譽度、評價分數、獲取更加交易機會,部分平臺內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刷訂單量”“刷好評”“網路軟文”等方式提高自己虛假的交易量和評價,既造成消費誤導,又擾亂了正常的網路市場秩序。


6.東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産品案


2023年6月28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東莞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産品認證燈具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47.8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常平分局于2023年5月9日前往東莞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拼多多平臺開設“某照明官方旗艦店”網店,發佈銷售DUCK夜燈、智慧語音夜燈。經查明,根據《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上述燈具産品屬於須經CCC強制性認證的産品。當事人購進上述産品後自行更換上標識生産商為當事人的外包裝後進行銷售。截至2023年5月,共售出108個DUCK夜燈,上述兩款燈具貨值總額為7582元,違法所得為1047.8元。上述産品均未經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産品的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相關規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強制性産品認證,是産品進入國內市場的通行證,對保護人民健康安全和防止假冒偽劣行為有著重要意義。嚴厲查處列入目錄的産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入網商家資質和3C認證證書的審驗核實,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強制性認證産品網路銷售行為的監管,督促電商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防範化解認證認可風險隱患。


7.中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其開設運營的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未公示營業執照資訊案


2023年3月9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中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未在開設運營的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資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網站“https://www.viplego.cn/”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網站的首頁沒有公示營業執照資訊等資訊,也沒有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經查明,當事人中山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取得營業執照,2020年10月14日起開設運營網址為“https://www.viplego.cn/”的網站,對外銷售電子産品、電器、預包裝食品等商品,但當事人未在上述網站的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資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規定了一系列的資訊公示義務,一方面基於行政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在發生糾紛後確定交易對象有效維權。公示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也是網路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一環,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履行。


8.茂名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發佈危險化學品資訊未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證照資訊案


2023年8月17日,茂名市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茂名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發佈危險化學品資訊未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證照資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監測線索,茂名市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登錄當事人發佈危險化學品資訊網站,未見當事人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證照資訊。經查明,當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從事有關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材料。當事人于2022年10月入駐凡科商城,入駐凡科商城時雖然持有合法有效的主體資質證明材料,但是其未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有關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資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茂名市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經營主體通過網路從事經營活動亦是如此,虛擬的網路店舖在與實體店舖為消費者提供各式各樣商品和服務的同時,也應當與實體店舖一樣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受到法律的約束。公示店舖證照是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規定,理應依法履行。(林元輝)

責任編輯:李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