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實施辦法》)于1995年制定,分別在2002年、2015年、2021年進行了三次修改,為四川省各級工會履行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黨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
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進行了修改。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好中央、省委對工會工作的決策部署,維護法制統一,促進四川省工會工作高品質發展,四川省總工會積極與四川省人大溝通,及時提出修訂《實施辦法》。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為:一是突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根本遵循,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對工會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強調中國共産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地位,將工會的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修改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增加工會的思想政治引領、職業教育推動和文化體育活動推廣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引領等工作職能。
二是落實上位法的要求。按照工會法要求,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的要求,對未建工會組織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雇職工的情形,落實保護措施。
三是將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增加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需將履職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的規定。明確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設立要求,明確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職責,完善各級工會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跟蹤處理機制。
四是規範工會組織的建設和職權。進一步規範工會組織的建立、撤銷程式,完善工會主席和副主席與工會工作人員的設置和候選資格要求。
五是加強民主管理和集體協商。完善實施辦法中有關民主管理和集體協商的規定,明確工會組織在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中的職責,進一步強化民主管理和集體協商機制在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是體現産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要求。落實工會法推動産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要求,通過增加相關條文落實現有規定,體現中央和四川省關於加強産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四川省總工會法工部)
責任編輯:李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