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確了法律責任。為了確保《辦法》有關制度得以落實,在《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辦法》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違反許可證要求使用無線電頻率、偽造冒用許可證以及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