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詳解

發佈時間:2017-07-24 14:54:29 | 來源:無線電管理局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胡俊

編者按:此文轉載自工信部官網。


      日前,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40號發佈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作為各種無線電技術應用的基礎和前提,在構建資訊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實現資源的有效管理,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使用無線電頻率採取行政許可的管理方式。為進一步做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工作、推進依法行政,亟需制定《辦法》。

  
  一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提供了法律依據,圍繞貫徹落實《條例》,亟需制定《辦法》明確相關的細則。如無線電頻譜作為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與使用土地需要土地使用證,開採礦産需要採礦許可證一樣,使用頻率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憑證,《條例》規定了使用頻率許可要發放頻率使用許可證。為落實《條例》,需明確頒發的頻率使用許可證應包含哪些內容、樣式如何確定等。再如《條例》規定達不到使用率要求可收回頻率,下一步如何評估使用率、對不同業務如何區別對待等問題,需要制定《辦法》予以明確。

  
  二是規範頻率使用許可審批和監管工作的需要。《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辦法》,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式、審查程式、審查要求、審查時限等事項予以明確,嚴格依法行政,做到許可工作的公開透明、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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