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詳解

發佈時間:2017-07-24 14:54:29 | 來源:無線電管理局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胡俊


  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的需要。通過制定《辦法》,明確相對人申請頻率使用許可應當具體的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取得許可後頻率轉讓、延期等事項,一方面為相對人辦理許可提供明確的指引,另一方面可以對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審批工作有相應的預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確定了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事項,即:當事人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以及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的活動。同時,《辦法》也對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的審批許可權進行了明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範圍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二)完善了申請和審批程式。《辦法》在《條例》規定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和審批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相關內容。一是明確了辦理許可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使用頻率申請、申請人基本情況、擬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情況説明、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依法使用頻率的承諾書等。二是明確了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程式及審查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頻率的情況,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三是明確了審查的延長期限及除外期限。無線電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審查過程中需要組織專家評審、依法舉行聽證,或者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履行國際規則規定程式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四是明確了許可期限。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許可的期限不超過12個月。對於《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無線電管理機構未明確使用許可期限的,如使用時間已超過10年且需要繼續使用的,應自《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延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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