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詳解

發佈時間:2017-07-24 14:54:29 | 來源:無線電管理局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胡俊

  
  (三)明確了許可證的內容。《辦法》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許可證由正文、特別規定事項、許可證使用須知、頻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組成。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使用頻率、使用地域、業務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項。對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試驗使用無線電頻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批准文件,與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四)規範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辦法》明確了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接受、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一是使用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擬變更許可證所載事項或者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是明確了使用人不得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如需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提交轉讓協議,報請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三是規範干擾投訴及處理。依法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五)完善了監督管理措施。《辦法》加強了對無線電頻率使用的事中事後管理。一是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可以組織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評估,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使用效率等進行檢查。二是建立了年度報告制度。使用人應當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報告,包括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定的情況等。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三是依據《行政許可法》和《條例》有關規定,細化了撤銷、登出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情形。對於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頻率使用人取得許可後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等情形,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對於許可期限屆滿未書面申請延續或者未准予延續,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內終止使用頻率,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等情形,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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