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昨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條例草案提出,戶外廣告設施在設置時,不得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為了避免“千店一面”,牌匾標識在設置時應與周邊風貌景觀“相協調”,有“創新性設計”,不一定要統一樣式、色彩和字體。
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應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提出,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將有統一規劃,明確禁止設置區域、限制設置區域、允許設置區域的劃分標準。規劃編制應採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集思廣益,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不少於30日。
規劃並非一成不變。按照條例草案要求,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期限為10年,街區規劃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1年,將重新進行評估。
長安街禁設商業戶外廣告
有些區域將明令禁設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比如,天安門廣場及廣場東、西兩側,中南海及故宮周邊;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國貿橋東端西至新興橋西端道路兩側;釣魚臺國賓館周邊;國家及本市黨政機關區域;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用地範圍內;濕地、風景名勝區管理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內等。
牌匾標識避免“千店一面”
幾年前,本市曾制定頒布《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在管理實踐中,北京街頭曾出現過“千店一面”的現象,一條街上,每家店舖門口懸挂的匾額店名,不光樣式一致,連色彩、字體都一模一樣。為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商業經營者反映,規範對商業街區的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尺度過嚴,不利於營造商業氛圍,希望能夠結合商業街區特點,有針對性提出商業街區內牌匾標識的設置要求。
此次,條例草案特別提出了“個性化”和“特色”的要求。固定式牌匾標識在設置時,要與其載體風貌、周邊景觀相協調,要有創新性設計,避免區域內牌匾標識的同質化。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
根據條例草案,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不得利用戶外臺階、樓梯扶手、欄杆;不得破壞城市景觀或者建築物、構築物外觀;不得損毀綠地或者影響植物生長。
固定式牌匾標識不得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外輪廓線設置;不得在違法建築和危險設施上設置。
如設置電子顯示裝置,需確定運作時間符合要求,違規將被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戶外廣告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利用其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發佈警示資訊。
除固定運營線路上的公共電汽車之外,其他車輛上禁止設置車身戶外廣告。為舉辦商業活動設置的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於活動結束後2日內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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