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證監會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指引(試行)》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8-07 18:02:13
近日,證監會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證監會起草了《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並於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總體看,社會各界反應積極正面,普遍認為推動基礎設施REITs試點對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豐富資本市場投融資工具等具有重要意義,總體認可《指引》確定的各項試點安排,同時也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證監會已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採納。
《指引》共五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産品定義與運作模式。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礎設施基金)屬上市交易的封閉式公募基金,應具備以下條件:80%以上基金資産投資于基礎設施資産支援證券,通過資産支援證券和項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載體取得基礎設施項目完全所有權或經營權利;基金管理人主動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以獲取穩定現金流,並將90%以上合併後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按要求分配給投資者。
二是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嚴控基礎設施項目品質。強化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的專業勝任要求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受託職責。聚焦優質基礎設施資産,嚴把項目品質關。發揮外部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作用。
三是明確基金份額發售方式,採取網下詢價的方式確定基金份額認購價格,公眾投資者以詢價確定的認購價格參與基金份額認購。
四是規範基金投資運作,加強風險管控,夯實投資者保護機制。明確基金投資限制、關聯交易管理、借款安排、基金擴募、資訊披露等要求,全面落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情權。
五是明確證監會監督管理和相關自律組織管理職責,強化違規行為約束。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推動基礎設施REITs平穩落地,並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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