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省住建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公租房運營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斷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水準。今後,我省將對公租房運營管理實施績效考評,保障對象的滿意度是重要依據。
重點關注保障對象滿意度
《意見》明確,公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必須堅持政府主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公租房産權單位可採取直接管理、委託代管、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運營管理。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管理服務。
同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公租房運營管理實施績效管理,以保障對象的滿意度為重點制定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定期評價和實施動態管理,績效評價內容應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制度落實、管理成效、住戶評價等內容,將評價結果作為經費結算和再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保障公租房小區水、電、氣、通信、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功能完善、運轉正常的同時,應逐步完善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商業便民利民服務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務等向公租房小區延伸。
公租房騰退15日內完成維護
根據《意見》,公租房運營管理承接主體要根據委託協議或合同約定,具體負責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繳和房屋使用管理、維修養護、綜合管理等。在人員配備上,應根據公租房運營管理的需求配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原則上集中連片的公租房小區每500戶不少於1人,分散佈置的公租房每300戶不少於1人。
承接主體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如發現轉借、轉租以及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損毀、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擅自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和結構;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未在公租房居住;佔有公共部位、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有安全隱患等違反公租房管理規定的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要進行制止並及時向住房保障、公安等部門報告。
在維修養護上,公租房騰退後,原則上承接主體應在15日內完成維修養護,達到重新配租的條件;在接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申請後,應第一時間派人到現場查勘,並在24小時內安排組織人員進行維修養護。此外,承接主體應及時收繳租金,鼓勵技術創新,通過網路移動支付、銀行代扣代繳等方式,方便群眾繳納租金,著力提高租金收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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