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佈《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稱,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
三、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通知發佈前發生的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10日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受託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准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准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託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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