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費糾紛案件 自測室溫難作證

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7-11-22 08:12:55

進入採暖季,熱力公司與業主圍繞供暖糾紛案件增多,該類案件審理一般在取暖期後,由於取暖季室內溫度無法還原,法律意識相對薄弱的業主往往處於弱勢,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溫度不達標。近日,懷柔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由於業主保留了當時供暖投訴電話記錄,法院最終判決減免業主一個月取暖費。懷柔法院表示,業主應儘量保留投訴電話記錄,使證據更具有説服力。

業主被判減免一個月供暖費

2015年冬季採暖季,某熱力公司為李先生提供服務後向其收取供暖費,但李先生以熱力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供暖、溫度不達標等理由,拒絕向熱力公司交納供暖費。熱力公司將李先生訴至懷柔區法院。

案件審理期間,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2015年11月1日至30日間通信詳單一份,證明自己在這期間共向熱力公司撥打報修電話19次,均反映暖氣不熱問題。此外,李先生還提供小區居民聯名簽字書面證明一份,證明自供暖開始起持續一個多月內暖氣幾乎不熱,後期溫度也都在15℃至16℃左右,且2016年3月13日起連續三天白天停止供暖。

另查明,李先生居住單元內其他業主自2015年11月18日至25日期間,曾向北京市供暖熱線撥打投訴電話9次,均反映本採暖季室內溫度很低。

懷柔法院認為,熱力公司與李先生間的書面供暖協議合法有效。李先生稱供暖季開始後一個月內沒有供暖,並向法院提供了證人證言、報修記錄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在該時段內對供暖問題提出異議並多次向原告報修的事實。在其多次報修的情況下,熱力公司不能説明供暖開始後一個月內室溫具體情況,也沒有提供維修及檢測溫度達標的有力證據。

對於其餘時段內供暖溫度問題,李先生雖提出異議,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熱力公司則提供了2015年12月26日用戶測溫原始記錄,證明李先生房屋採暖情況,因此李先生應當按照現行收費標準向熱力公司支付供暖費。

最終懷柔法院酌定供暖季開始的一個月內供暖費予以減免,對於其他時段內的供暖費,被告李先生照常繳納。

業主提供證據大多無法採納

懷柔法院表示,取暖費糾紛案件多以法院支援供暖公司訴訟請求告終,部分原因是一些業主無法提供充足證據。一般供暖糾紛案件審理髮生在供暖期後,法院無法前往現場勘查,業主一般口頭辯稱溫度不達標,或者口頭表述自己向供暖熱線打過投訴電話,卻又不記得什麼時間打的。

有些業主會提供一些證據,如提供家人在室內穿著厚衣服的照片,證明溫度不達標,但這些證據不能有效證明業主的主張,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而業主自行測溫作為證據一般也不會被法院採納,因為測溫是一項專業工作,對於測溫點和測溫時間的選擇有嚴格限定,業主的測溫點和測溫時間往往比較隨意。

按規定,供熱公司和業主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但供暖期長達四個月,關於抽測幾日的溫度能夠證明溫度是否達標雙方往往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導致第三方機構測溫無法實現,這種情況也導致業主往往缺乏充足證據。

法院建議保留供暖熱線通話記錄

如果沒有第三方測溫機構及公證機關在取暖期內介入,業主該如何增強自己的證據效力?懷柔法院表示,如無法查明供暖期室內溫度,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熱力公司訴李先生的案件中,李先生多次撥打市、區供暖熱線電話,並保留相關投訴的電話記錄,而熱力公司無法提供證明當時室內溫度詳情的證據,加之其他業主的證明也增強了證據效力,故可以認定供暖期開始的一個月內室內溫度不達標。而此後的幾個月,由於熱力公司提供了測溫記錄,李先生無法提出更有説服力的證據,因此需要繳納這期間的取暖費。法院建議,業主應該當即撥打供暖熱線,並保存語音詳情及通話記錄單,這樣可以增強證據鏈的説服力。

文/本報記者 楊琳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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