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房主毀約不賣了。而就在賣家毀約的3個月內,房價漲了40多萬,買房者的損失誰來承擔?
今年1月,胡小姐和丈夫打算在江寧某小區買套房作為投資。房主的女婿周某帶他們看房後,胡小姐就與周某簽訂合同。之後,胡小姐先付了5萬元定金,但過了一段時間,對方卻反悔不賣了。
胡小姐表示,無論是什麼原因,對方出爾反爾嚴重影響了自己的購房投資。最後,胡小姐只能在4月以359萬元的價格,在這個小區附近買了一套期房。“面積還沒有這個大,卻貴了60多萬。”胡小姐越想越覺得吃虧,便把房主張某和簽合同的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0萬元的損失,並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小姐與房主就房屋買賣事宜進行了磋商,並對具體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雙方形成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房主張某應當退還胡小姐之前所支付的5萬元定金,並賠償胡小姐實際損失數額50萬元。(文中人物均係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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