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溫州網的一條關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貨即將到期,需花費高額費用‘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的消息,引發社會各界熱議和關注。
據報道,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溫州市鹿城區內即有600余宗(套)。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而且,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
土地使用權年限到了,該如何續期?真的要花費高額費用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嗎?其他地方會否效倣?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在接受採訪時,對上述問題進行了一一回應。
首先,為何會出現上述問題?
據張少清介紹,這要從國家土地政策講起。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頒布了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簡稱《條例》),開始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制度;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十二條規定:居住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
《條例》發佈後,溫州市區開始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上世紀90年代初期,市區在辦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時,將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收取土地出讓金。
當時,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
再者,出讓年限到期後,應當如何續期?
張少清介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物權法》只規定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及交納標準都沒有明確。到目前,國家也尚未出臺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定。立法的滯後,使得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給群眾帶來不便。
在國家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情況下,目前基層國土部門只能參照國有土地出讓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格,根據單位地價或折算出樓面地價,算出總的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00萬買的房土地證要續期,為什麼土地出讓金要30萬左右?
張少清表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使用,是我國國有建設用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般講,不同用途、區位、土地利用條件,以及不同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權評估也不是我們做的,是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做出來的。
土地使用權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裏的新車,而只剩兩三年使用權的房子,好比開了10多年的二手車,這兩者的價值哪個高哪個低,大家一看就知道。所以有些市民當初買房的時候,就好比他們用高價買了輛快報廢的二手車。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出讓年限不同,土地使用人需要繳納的出讓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相關政策明確前,建議市民在住房的買賣過程中提前關注土地使用權年期的問題,不要讓自己買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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