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鄭州“房妹”案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房妹”之父——鄭州市二七區房管局原局長翟振鋒因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9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同案犯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翟振鋒在擔任鄭州市二七區房管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王伯昌挪用公款3000萬元,夥同被告人馮松偉、郭四喜挪用公款7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翟振鋒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萬餘元,收受他人財物7萬元;他為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3萬元;翟振鋒作為鄭州市二七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人,為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萬元;翟振鋒在經濟適用房建設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少建經濟適用房2153.37平方米,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根據以上事實,鄭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法院判決,對翟振鋒違法所得的下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查扣在案的13套房産;售出的7套房産價值306.136萬元人民幣及違法所得220萬元人民幣;查扣在案的貪污及受賄款項共計19.0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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