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鄭州市政府網站上挂出了《鄭州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政出臺
新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鄭州市政府網站上挂出了《鄭州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施行起,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公佈的《鄭州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房地産抵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出臺的辦法是根據新的《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和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制定。
“這次出臺的新辦法,可以説是廢舊立新,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的新法規。”他説,不過辦法中的好多規定,其實在實際工作中一直是這樣操作的,辦法只是將很多規定明確規範一下。
提醒
抵押登記需要的資料
辦法規定:房地産抵押登記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二)受理;(三)審核;(四)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五)頒發、換發或者收回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包括房屋他項權證、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
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設立抵押權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權證;(二)抵押合同;(三)主債權合同;(四)確認抵押物價值的書面證明;(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他提醒預購商品房的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抵押當事人應當申請將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轉為房地産抵押權登記。
“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辦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實地查看。”
變化
已預售的房屋以後可抵押
在老的抵押管理辦法中,不得抵押的房産中提到:已經預售的房屋不得抵押。
對此,抵押辦的負責人表示,已預售的房屋也就是我們通常説的期房,之前有開發商將已經預售的房屋按照在建工程進行抵押,“其實已經預售的房屋,産權已經不屬於開發商。”
不過,隨著鄭州市房地産資訊網路的建立,通過鄭州市房管局房産資訊登記系統可以明確知道每一套房子的坐落、抵押等資訊,開發商已經不能再違規操作,所以新政對這一條沒有提到。
“但是不影響購房者將購買的期房進行抵押,像購房者貸款買房,其實就是將房屋的一部分産權抵押給了銀行。”他説。
未成年人的房産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可抵押
在房地産調控政策施行之前,不少市民選擇給自己的孩子購買房産,不管是作為投資還是將來的婚房也好,但是在進行房産抵押時,往往碰到難題。
因為未成年人只能算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單獨從事房産抵押活動。不過新政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監護人可代理申請:
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地産抵押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並提交合法有效的監護關係證明和經過公證的保障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實我們近幾年一直是這樣操作的,這次將這條寫進辦法裏,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利益。這也是物權法的一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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