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受土地使用年限限制
眾所週知,我國現行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普通住宅70年産權,新辦法中就提到抵押期限受土地使用年限限制。
辦法提到: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産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期限。
“很簡單,你的房子所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麼辦理房産抵押的或是債券擔保的年限就不能超過40年。”抵押辦負責人表示。
解讀
餘額抵押不是重復抵押
辦法提到:
抵押房地産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該房地産的價值。房地産抵押後,該房地産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這不同於大家印象裏的重復抵押,我們稱之為餘額抵押,比如你的房子經評估價格200萬元,你將其中150萬元抵押出去,擔保債權,剩餘50萬元一樣可以再次抵押給別人,但是抵押額度不能超過50萬元。”抵押辦負責人表示。
他説,重復抵押是指將同一房産,抵押給不同的主體,比如有的人將同一房産抵押給不同的銀行獲得不當收益。
抵押金額可由雙方商定
房産抵押,往往是救急使用,在房産進行抵押時,怎麼確定房産抵押金額呢?
辦法規定,設定房地産抵押時,抵押房地産的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如果同一房地産設定兩個以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抵押情況告知全體抵押權人。以出租的房地産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
“如果你租賃的房子,被房東抵押了出去,是不會影響你的租賃的,雙方需要事先溝通,特別是你前期簽署的有租賃合同的話,可以按照合同執行。”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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