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相關部門研究具體解決方法
《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記者注意到,在《決定》關於集體土地的表述中,並沒有提及“小産權房”。對此,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志認為,《決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小産權房”只是其中的一個具體問題,因此《決定》不會談及如何解決“小産權房”這樣具體的問題。
“具體到"小産權房"的問題,還需要相關部門根據《決定》的精神,研究具體的解決辦法。”陳志説,從長遠看,“小産權房”問題肯定要解決。
“小産權房轉正”須先修法
不過,在陳志看來,“小産權房”的轉正並不會立即得以實現,因為它還面臨著諸多難題需要解決。
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上的障礙,《憲法》中規定的土地所有形式只有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且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買賣或變相買賣。
“那如果"小産權房"轉正,就必須要修改法律,否則轉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陳志説,從《決定》體現的精神看,依法治國是一個很明確的原則。因此即便“小産權房”轉正,也必須是在修法之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小産權房”的轉正也面臨很多具體問題。“如果"轉正",那之前買賣"小産權房"的行為如何界定和處罰?這肯定是違法行為, 如果簡單的"轉正",就等於承認了之前的違法行為。”陳志説。此外,他認為,“小産權房”如果轉正,那勢必還要採取補交土地收益等方式補交一定的價款,那 麼補交的金額標準多少,時限界定在哪?這些都需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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