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研究推動城市更新採取“房票”安置補償方式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3-01-20 11:30:21

據哈爾濱市住建局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産市場調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住建局牽頭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意見(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以下為全文:


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産市場調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房地産市場調控機制,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意見:

一、多措並舉,支援合理購房需求

(一)具有哈市戶籍(包括9區9縣(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後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區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産權證書》、戶口簿和出生醫學證明等,分別給予1.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二)對與在哈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已繳納6個月以上社保並納入社保系統管理的,以及自主創業、年齡在40歲以下的各類人才(無戶籍限制)在主城9區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産權證書》等,按照博士畢業生10萬元、碩士畢業生5萬元、本科畢業生及大中專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生)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本項補貼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享受。(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市戶籍(包括9區9縣(市))的個人在主城9區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産權證書》,給予1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四)個人在主城9區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線上上、線下新建商品房展銷會期間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産權證書》,按實際購房款的1%給予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照5:5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補貼條件的,可同時適用。

(五)單位或個人在主城9區內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業、辦公、公寓),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産權證書》,按實際購房款的3%給予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照5:5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六)農業戶籍的購房人,在主城9區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不動産權證書》,給予3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農業戶籍購房人進城購房取得居住證並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相關條件的,保障其子女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由所在區縣(市)教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置,確保“應入盡入”。(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取得省、市、區(縣)相關主管部門職業資格證明的教師、退役軍人在主城9區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證明、《不動産權證書》,給予3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稅務局)

第一項至第七項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稅務部門委託發放部門代為扣繳。分別享受第五項至第七項補貼政策的,不可與第一至第四項同時適用,且不再享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臺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

(八)在確保房屋抵押物價值的前提下,結合我市實際,放寬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至60萬元,雙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7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允許異地繳存公積金職工在哈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實現異地職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建戶繳存公積金政策,社保開戶即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放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仍不能滿足需要的,可申請組合貸款。(責任單位:哈公積金中心)

(九)縣(處)級女幹部和高級職稱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年齡由55周歲調整為60周歲。符合市高層次人才相關政策規定,在市人社部門已領取一次性安家費的人員作為主貸人在本市購買家庭首套住宅,在我市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40倍計算。(責任單位:哈公積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實際用於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電收費持續執行民用價格標準。

二、科學調配供給,推動房地産平穩發展

(十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增加用地相容性,支援居住用地、商業商務用地相容比例靈活處置。在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佔社區總建築面積比例不得低於10%的基礎上,將“按項目配比商業商務”調整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業商務”。土地出讓前,在核發規劃條件階段,可根據市場需求下調商住比例。堅持因地制宜、區域統籌,下調住宅類普通商品房、商業類建設項目、辦公類建設項目車位配建標準。對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前提下,允許開發企業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後適當調整戶型結構。(責任單位:市資規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響,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約定開竣工的,疫情持續期間可不計入違約期,相應延長開竣工期限。(責任單位:市資規局)

(十三)對項目分期開發建設,在企業承諾按時完成整個項目建設的情況下,符合分期規劃核實相關要求的,可按程式辦理分期規劃核實手續。(責任部門:市資規局、市住建局)

(十四)對擬出讓的單宗面積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過規劃合理調整,形成多個單獨地塊,分別出具規劃條件,按多宗地同時出讓。(責任單位:市資規局)

(十五)自文件印發起,新出讓的土地項目(以發佈土地出讓公告時間為準),繳納土地出讓起始價的20%作為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土地成交價款的50%,餘款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並按照規定繳納相應利息。(責任單位:市資規局)

(十六)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推動城市更新採取“房票”安置補償方式。探索政府回購企業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區政府)

三、拓展對外推介,規範市場宣傳銷售行為

(十七)結合我市地域及氣候獨特條件,加強全國範圍內媒體宣傳,適時組織房地産企業赴南方等地開展省外推介活動。(責任單位:市投促局、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住建局)

(十八)實施商品房代理銷售合同備案制。代銷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産經紀機構)代理銷售房地産開發企業商品房的,應當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並報市房地産主管部門備案。禁止代理銷售未取得合法銷售手續的新建房屋。(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強自媒體、新媒體監管。鼓勵自媒體、新媒體正向引導合理住房消費,弘揚正能量。禁止無從業機構的房地産經紀人員或未取得房地産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人員通過自媒體、新媒體開展房地産經紀銷售活動,嚴厲打擊惡意評價房地産建設項目、以偏蓋全唱低房屋銷售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

四、引導金融支援,促進行業發展

(二十)引導在哈金融機構加大房地産領域信貸投放。積極支援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積極向總行爭取我市房地産領域信貸投放規模。鼓勵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加大對我市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及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房地産領域政務數據資訊,依託哈爾濱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載體,探索建立房地産領域“政金企”資訊共用機制,引導和支援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産品,加大金融供給,優化服務流程,降低融資成本。加強對房地産開發貸款以及住房個人按揭貸款投放情況的統計和調度,根據銀行機構排名情況在房地産金融合作領域給予優先支援。進一步盤活低效國有資産,探索組建哈爾濱市房地産發展基金。(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各縣(市)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産業良業迴圈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規〔2022〕20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奕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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