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委託代簽購房合同 消保委調解退定金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2022-11-09 16:31:34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消保委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購房引發的消費糾紛,經調解,房産公司退還消費者定金。

不久前,家住上海的錢先生向長興縣消保委投訴稱,其在網上查看了長興某房産公司售樓廣告後,每天都會接到該樓盤銷售人員介紹商品房各種利好消息的電話。在售樓部銷售人員的宣傳下,錢先生準備為兒子購房。隨後,銷售人員接錢先生到長興看房,因兒子不在現場,錢先生準備下次與兒子一起選購房子。銷售經理卻讓錢先生直接提供其兒子的名字和手機號碼,稱以其兒子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是可行的,但錢先生要支付2萬元定金。在銷售人員的勸説下,錢先生以其兒子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認購協議,並支付2萬元定金。回家後,錢先生兒子在看過房屋認購協議後,表示不認同,要求房産公司退還定金,同時讓錢先生立即與房産公司聯繫,説明其無權代理簽訂協議。錢先生與房産公司多次溝通,房産公司相關人員均以“定金轉入房管局的專門賬戶,公司無法處理”為由拒絕退款,如果逾期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署,則沒收已支付的定金。

長興縣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聯繫該房産公司相關負責人,確定房屋認購協議是由錢先生未經其兒子授權代為簽訂的,且其兒子不認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房産公司理應退還定金。經長興縣消保委調解,房産公司同意退還錢先生定金2萬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上述糾紛中,代簽合同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關係。作為父親的錢先生和其兒子在法律上屬於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要代理另一方作出法律上的民事行為,必須要有合法具體明確的委託授權,即簽訂書面的授權委託書,由受託人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代為進行民事行為。缺乏上述條件,即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進行的民事行為,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在事後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情況下,該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糾紛中,錢先生在未取得兒子授權的情況下,以其兒子的名義與房地産公司簽訂合同。房地産公司明知錢先生無其兒子的授權委託書,仍然讓錢先生簽訂合同,存在過錯。由於錢先生的兒子明確表示對該合同不予認同,故該合同不産生法律效力,房産公司應將購房定金退還錢先生。

為此,長興縣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支付大件商品定金時要審慎理性,在不確定是否購買或支付定金時,要及時和家人充分溝通購買意向,避免因衝動消費引發不必要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前,經營者應明確告知定金的擔保性質,對相關違約責任要在合同中明確標明,當存在代理人行使權利時,一定要其出具相關委託代理證明,避免缺乏相關證據而使合同或相關消費行為無效而産生消費糾紛。

(責任編輯:孫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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