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公佈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最高安居補貼200萬元/人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2-01-14 11:45:57

中國網地産訊 近日,四川省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瀘州市“酒城創新人才聚集行動”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間,符合條件的人才在瀘州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範圍購買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不含限價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可享受一定人才安居補助。

購買的單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人才安居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一類人才,享受人才安居補助金額採取“一人一議”方式確定,最高200萬元/人;二類人才,按照購房款總額(憑增值稅發票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20%享受一次性人才安居補助,最高25萬/人;三類人才,享受10萬/人一次性人才安居補助。

以下為全文:

瀘州市“酒城創新人才聚集行動”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補助對象

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間,全職新引進到我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含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以及各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瀘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就業或新創辦企業,並在瀘州持續工作滿三年以上的一類人才、二類人才、三類人才。

(一)一類人才是指全職新引進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國家級專家人才以及在瀘新辦企業首次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並帶動就業100人以上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二)二類人才是指全職新引進的急需緊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級職稱人員以及在瀘新辦企業首次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並帶動就業30人以上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三)三類人才是指全職新引進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瀘新辦企業首次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並帶動就業10人以上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以及省級及以上運動員、教練員。

在瀘持續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認定標準:由瀘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用人單位為一類人才、二類人才和三類人才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滿三年以上,不含2021年8月24日之前已在我市就業的各類人才。

第二條 補助範圍和標準

(一)補助範圍。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期間,一類人才、二類人才、三類人才在瀘州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範圍包括中心半島、城北組團、城西組團、城南組團、高壩組團、沙茜組團、納溪組團、泰安-黃艤組團、安寧-石洞組團(以下簡稱“瀘州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範圍”)購買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不含限價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經濟適用房)。

(二)補助標準。購買的單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人才安居補助。一類人才,享受人才安居補助金額採取“一人一議”方式確定,最高200萬元/人;二類人才,按照購房款總額(憑增值稅發票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20%享受一次性人才安居補助,最高25萬/人;三類人才,享受10萬/人一次性人才安居補助。

第三條 補助申請

按照申請人才安居補助房屋屬地管理原則,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自願申請補助。

人才安居補助申請時間為2024年8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人才安居補助時間為瀘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用人單位為其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滿三年起6個月內,逾期不受理補助申請。

第四條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2.市或區“酒城創新人才聚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出具的人才認定依據(收原件)。

3.增值稅普通(或專用)發票(驗原件,收複印件)。

4.與瀘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用人單位簽訂的全職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錄用審批表)

5.市房産交易機構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查詢核實意見。

6.市不動産登記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名下住房套數查詢核實意見。

7.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核實意見,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核實意見。

第五條 審批和發放流程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各區(含高新區、自貿區、酒業園區,以下簡稱“各區”)政務服務中心住建部門人才安居補助受理窗口申請辦理。經各區住建部門初審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由各區住建部門將人才安居補助一次性發放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六條 資金來源

(一)江陽區、龍馬潭區和納溪區範圍內人才安居補助資金按照市與區稅收分享體制共同承擔。江陽區、龍馬潭區和納溪區人才安居補助資金由各區財政先行發放,市、區財政根據補助發放情況,每半年結算一次。

(二)高新區、自貿區和酒業園區範圍內人才安居補助資金由各園區財政自行全額承擔。

第七條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人才安居補助後取消網簽備案的,需先行退回人才安居補助資金後方可辦理網簽備案登出。

(二)申請人對所提交資料真實性負責,對申請人以虛假材料騙取人才安居補助的,依法追回並追究相應責任。對開發企業出具虛假材料協助申請人才安居補助的,由開發企業退回補助資金並將企業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資訊管理。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人才安居補助發放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通知執行期間與現行相關政策有交叉重復的,按照“時間從新、標準從高、獎勵補貼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本通知一類人才、二類人才和三類人才認定工作由中共瀘州市委組織部、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其他事項由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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