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順德印發人才房管理辦法 8年內不得租借轉讓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8-16 15:27:02

中國網地産訊 8月15日,佛山市順德區印發《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人才房的最高銷售價為土地出讓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80%左右。人才專賣房自購房人取得不動産登記簿之日起8年內,不得出租(借)、轉讓、贈予、抵押(不含按揭)。

以下為原文:

順府辦發〔2021〕1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部門,市垂直管理各單位:       

《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反映(聯繫人:覃春瑞、呂小慶,聯繫電話:22836729、22837122)。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0日

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區“開放引領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優化人口結構和創新創業環境,聚集高層次人才安居就業創業,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順德區實施高層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見》(順府辦發〔2017〕66號)、《順德區完善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見》(順府辦函〔2020〕347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專賣房是指採取政策新建和市場配建等方式,土地出讓時設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戶型面積等限制條件,由開發企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嚴格按照限制條件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商品房,單套建築面積一般在60~144平方米。       

第三條  區人才專賣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人才專賣房工作有關重大事項。       

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負責擬定人才專賣房政策,指導、監督人才專賣房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在銷售前對人才專賣房價格進行評估;委託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開展人才專賣房的相關具體工作。       

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教育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才認定、申請人申購資格審核和復審、申購有關投訴處理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順德分局負責人才專賣房的用地供應及人才專賣房供地前的相關事宜,提供申請人的住房産權登記資訊。       

順德區人才安居公司作為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負責制定人才專賣房銷售方案,報區人才專賣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組織實施具體銷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發佈銷售公告、接受申請人申請、審核、搖珠、選房、接受申訴等);負責定期向社會公佈人才專賣房政策實施情況;負責人才專賣房回購工作;根據人才專賣房管理協議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專賣房工作。       

第四條  順德區人才專賣房面向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高層次人才銷售,且人才在申購前連續6個月在順德區工作及參加社會保險(各險種齊全且非靈活就業),在順德區無參保記錄或險種不全的,須連續6個月在順德區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須以順德區作為境內唯一繳納地且非“零申報”)。       

第五條  人才專賣房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協議,對銷售對象等有特殊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重大招商項目、重大項目與區政府或經區政府同意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框架合作協議、戰略合作協議(以上統稱為重點項目協議)等,對人才專賣房項目的銷售對象等有特殊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順德區政府或經區政府同意簽訂的重點項目協議約定的銷售對象,應嚴格執行區政府及經區政府同意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申請人標準原則上不低於順德區人才標準,由協議簽訂牽頭部門對項目協議約定銷售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       

第六條  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的申購和銷售管理工作遵循 “動態調整、限額分配、兼顧公平”的原則,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即申報單位)向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提出,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為申報單位提供“一門式”服務。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制定人才專賣房申購方案,做好人才購房的申請受理、選房排序和資格審核等工作。人才專賣房申購方案應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審核。

第二章 人才專賣房的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購房人必須具備購買我區商品房的資格,且需符合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對外公佈的條件規定。       

第九條  按照“一戶一套”的原則,經批准購買的申請人只可購買一套人才專賣房,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確定一人為申請人。       

已購買人才專賣房的,不得重復享受《順德區高層次人才安居辦法》所規定的購房補貼等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第十條  人才專賣房申請和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到所在工作單位或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領取申請表格,如實填寫並提交必要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此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二)申報單位在確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按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公佈的計分規則計算申請人得分,將達到分數線的申請人按分數從高至低確定選房順序,並將申請人的選房順序在公開網站公示7日,出具審核意見。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申報單位須對異議處理情況加以説明。       

(三)申報單位為每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審核材料、計分證明材料、公示情況等建立申請檔案,並送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備案。

第三章 人才專賣房的銷售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銷售人才專賣房的實際價格不得超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       

最高銷售價格為土地出讓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80%左右,該銷售均價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最高銷售價格最終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報請區人才專賣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二條  人才專賣房應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銷售完畢。逾期未銷售完畢的,由開發企業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在人才專賣房銷售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市場參考價與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的差價,向順德區政府補交價款。開發企業補交價款後的人才專賣房,可轉為普通商品房銷售,補交價款所涉及的稅費由開發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審核、辦理有關權證所産生的相關稅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獲批購買人才專賣房的申請人應通過計分決定輪候和選房順序。具體計分辦法應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在網站向社會公佈。        輪候和選房順序依分值高低排序,同分值申請人由所在工作單位決定先後順序。申請人發生分值變化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申報單位申請辦理分值和順序的變更。       

第十五條  選房後未在公佈的期限內辦理購房手續的申請人,視為放棄購房資格,不再輪候。仍需購買人才專賣房的,應重新申請並重新排列輪候順序。       

第十六條  人才專賣房銷售結果應定期在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人才專賣房的管理

第十七條  對人才專賣房最高銷售價格標準、銷售對象條件標準、計分規則等情況實行不同地塊分批次動態管理,並以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的公佈為準。       

第十八條  人才專賣房項目配套車位、配套商業設施等的租售管理和物業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人才專賣房原則上只供自住且須執行人才專賣房相關管理協議的約定。       

第二十條  人才專賣房自購房人取得不動産登記簿之日起8年內,不得出租(借)、轉讓、贈與、抵押(不含按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按原購房價實施回購,有關稅費由原購房人承擔;也可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按原購房價實施購買。回購時不含裝修的市場評估價低於原購房價的,按市場評估價實施回購。       

法院處置人才專賣房産權(含按揭斷供、司法訴訟等),已補交價款的除外;       

自購房人取得不動産登記簿之日起8年內確需發生不動産轉移登記、經區人才專賣房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的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由於客觀因素導致所購人才專賣房確實無法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回購的,購房人應按初始購房時的政府讓利部分,向順德區政府補交價款。       

第二十二條  人才專賣房不動産登記簿權屬人應為購房人,不動産權屬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産登記簿中備註“本房屋屬順德區人才專賣房,需遵守順德區人才專賣房政策等有關規定;辦理産權轉移登記時,應按初始購房時的政府讓利部分向順德區政府補交價款”,已向順德區政府補交價款的除外。       

初始購房時的政府讓利部分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在銷售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市場參考價的80%與原購房價的差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簽訂人才專賣房購房合同的,自購房人取得不動産登記簿之日起滿8年,轉讓、贈與、抵押(不含按揭)的,需提供在順德區累計購買5年社保(不包含靈活就業參保)或累計5年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證明(需以順德區作為境內唯一繳納地),並按政府讓利部分向順德區政府補交價款。       

未能提供在順德區累計購買5年社保(不包含靈活就業參保)或累計5年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證明(需以順德區作為境內唯一繳納地)的,需向政府補交的價款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在人才專賣房銷售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市場參考價與原購房價的差價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法院處置、轉讓、贈與、離婚析産、出租(借)、抵押(不含按揭)人才專賣房後,同一購房人不可再次申購人才專賣房。      

第二十五條  人才專賣房購房合同應當約定,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購人才專賣房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視為購房人自願放棄所購人才專賣房的房屋權利和人才專賣房的購房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可以不定期或因群眾舉報對購房人資格進行抽查。證實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購人才專賣房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按原購房價實施回購,有關稅費由原購房人承擔。回購時不含裝修的市場評估價低於原購房價的,按市場評估價實施回購。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舉報。

第五章 人才專賣房的回購流程

第二十七條  需回購的人才專賣房,由原購房人向人才安居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報經區人才專賣房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進行回購。       

啟動回購程式後,原購房人不具備再次購買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啟動回購程式後,已網簽合同未辦理不動産權登記的,登出網簽合同,房源投入下一批次銷售。定金、首期、貸款等費用糾紛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由原購房人與開發商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啟動回購程式後,已辦理産權登記的,按存量房進行交易:       

(一)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優先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按原購房價實施購買,相關稅費和評估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二)未能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按原購房價實施購買的,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負責回購,回購後的人才專賣房確權至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從政府採購的供應商名單中公開招標聘用符合資質要求的評估公司對房屋不含裝修的市場價進行評估。回購時市場評估價不低於原購房價的,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按原購房價實施回購;回購時市場評估價低於原購房價的,按市場評估價實施回購。相關稅費和評估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三十條  回購時,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對人才專賣房進行全面檢查,發現該房屋存在被擅自大範圍改動或嚴重損壞房屋的使用功能影響二次銷售的,原購房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人才專賣房恢復至初始購房狀態,逾期則由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委託第三方進行修復,因此所産生的費用在回購款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一條  實施回購的,原購房人需在接到《人才專賣房回購通知書》後30日內搬遷及配合區人才安居運營機構辦理産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若需回購的人才專賣房存在權利限制,無法實施産權轉移登記的,需由原購房人解決後方能實施回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管理暫行辦法》(順府辦發〔2020〕18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李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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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地産2021-08-16 15:27:02
8月15日,佛山市順德區印發《順德區人才專賣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人才房的最高銷售價為土地出讓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80%左右。人才專賣房自購房人取得不動産登記簿之日起8年內,不得出租(借)、轉讓、贈予、抵押(不含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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