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關於調整煙臺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計算標準的通知》解讀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4-29 17:14:57
一、額度計算標準調整的背景
煙臺市近年來推行了較為寬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提取政策,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得到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和個貸率呈強勁上升態勢,截至2020年底我市公積金使用率達到121%,個貸率達到95%,超出國家規定的85%警戒線,資金流動性風險日益凸顯。為了緩解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過高的壓力,防控資金流動性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 51267-2017)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的有關要求,借鑒省內外城市的做法,報經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對我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計算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實行貸款額度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掛鉤。
二、具體調整內容
(一)在煙臺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限額內,貸款額度按以下三項計算結果的最低值確定。
1.按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倍數
計算的貸款額度以萬元為單位,低於萬元的,按萬元確定。
在煙臺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小于或等於85%時,倍數按30倍計算;在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大於85%時,倍數按20倍計算。
當個貸率發生區間變化並連續6個月保持穩定的比例時,由市中心確定倍數執行標準,併發布執行。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現狀,貸款額度暫按賬戶餘額的20倍計算。
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的認定標準:
(1)借款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含)以上、賬戶狀態為“正常”且沒有欠繳的,賬戶餘額合併計算。
(2)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連續足額繳存滿12個月或欠繳或賬戶狀態為“封存”的,賬戶餘額不納入計算。
(3)共同申請人在異地(含部隊,不含青島、威海、濰坊、日照四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賬戶餘額不納入計算。
(4)借款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非正常補繳的賬戶金額不納入計算。
2.按規定首付款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
(1)購買首套住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産價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購買第二套住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産價值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3.按償還貸款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款額+商業貸款的月還款額+擔保貸款的月還款額+其他借款的月還款額)/(借款申請人月收入+共同申請人月收入)點50%
月收入的認定標準:
(1)借款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含)以上、賬戶狀態為“正常”且沒有欠繳的,按最後繳存月份前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平均繳存基數認定。
(2)共同申請人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為“封存”、“銷戶”的,按照我市當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認定。
(3)共同申請人未連續足額繳存滿12個月或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為“正常”但欠繳的,按申請貸款前12個月實際繳存月份的繳存基數與未繳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當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平均值認定。
為解決低收入群體的貸款需求,若借款申請人按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計算可貸額度低於20萬元的,在同時符合第2與3項計算結果的,按20萬元確定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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